熱門文章

2015年11月30日 星期一

什麼是裁判費?

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必須由原告先繳交裁判費,才能開始訴訟程序。而依照提起訴訟案件種類的不同又分別有不同的算法,我們幫大家整理如下。

民事訴訟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起訴時要先繳交裁判費以開啟訴訟,若未繳交,法院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先命原告補繳,若仍未繳交,就會以同條項第6款以裁定駁回。
不過原告也可以在訴訟中聲明: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若原告訴訟最後的結果是獲得勝訴判決,那麼被告就要繳交這筆裁判費用。因同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另外,為了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輕訟累,並減省法院勞費,原告雖繳交了裁判費,但若以和解、調解或撤回訴訟來解決紛爭,原告可以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同法第83條、第84條、第420-1條)。

而裁判費的計算方式,若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 收一千元;超過十萬元以上,大約是徵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之百分之一左右。

這裡有司法院提供的試算表:http://goo.gl/EtYwbv

詳細的法律規定為同法第77-13條: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 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一十元;逾一百萬元至 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九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八十八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七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六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刑事訴訟
因刑事訴訟之性質為國家刑罰權之發動、以真實發現主義,具有相當的公益性質,與民事訴訟作為私人紛爭解決之程序不同。因此原則上不課徵裁判費用。而且,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不用繳交裁判費,所以不少民眾在訴訟策略上都會先行刑事告訴,再透過附帶民事訴訟一併處理。

行政訴訟

要進行行政訴訟,也必須先繳納裁判費用,以交通事件為例,在交通裁決階段必須繳交新台幣三百元;在簡易訴訟階段則是兩千元;在通常訴訟階段則是四千元。較詳細的費用項目,可以參考司法院所提供的「行政訴訟裁判費一覽表」:http://goo.gl/AsZ6PT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