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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5日 星期六

看守所及當事人在內的相關權利

看守所是被告遭裁定羈押後被留置的場所,與監獄不同。將被告留置看守所的目的是為了避免被告在法院作出判決或是檢察官起訴前,發生逃亡、串供或滅證等情形進而影響判決或偵查的進行。最主要目的只是為了確保後續的偵查或審理程序可以順利進行。



所以在看守所中,被告擁有接見律師及親友的權利,除接見外亦可以通信受授書籍或其他物件,但看守所也得以監視或檢閱其內容。而被告雖然被羈押在看守所,當然還是有選任律師進行辯護的權利。

同時,當事人也可以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與監獄的規定不同。

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規定,法院是可以禁止被告接見親友以及收送書信。這種情形一般我們稱之為「收押禁見」。但儘管如此,被告雖然遭到收押禁見的處分,至少仍然可以與律師會面討論案情,這部分的權利並不受到限制。


當事人獨身處於看守所中勢必會承受巨大的精神壓力,且往往因為自身不具備法律知識,所以就算遇到不當遭遇也不知如何申訴。這時當事人可以依據羈押法第6條規定,請律師代為向法官、檢察官或視察人員申訴,以維護自身的權利。

2017年2月18日 星期六

法律小知識 - 本票

我們時常可以看到新聞報導關於討債集團逼迫債務人簽下本票,或甚至是空白票據等事件,進而導致債務人家破人亡等悲劇。到底什麼是本票呢?本票具備什麼法律效力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本票的定義在票據法中有規定,依據票據法第1條規定:本法所稱票據,為匯票、本票及支票。而同法第3條也規定本票的定義為: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本票在法律上並未特別規定形式,一般我們可以在書局就可以買到,甚至我們也能自行製作本票。但要注意的是本票依據票據法第 120 條規定一定要記載以下事項並由發票人簽名才有效。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對於本票的執票人來說,本票的有效期自發票日起算,若三年間不行使,則因時效而消滅,所以執票人必須在三年內行使權利。

另外,萬一執票人向發票人請求依票載金額付款,但發票人拒絕付款甚至不承認債務時,依據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執票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獲准後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相較於借據需要經過較為繁複耗時的訴訟程序,本票只需記載事項完備,屬於有效票具的話,法院無需開庭僅憑執票人提供的書面資料為形式上審核,即可作成本票裁定,相關費用較低,程序也較為簡便。


最後如果本票是在債務人遭脅迫或詐欺時簽下,則必須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並透過訴訟程序才有可能主張本票無效,因此若被逼迫簽發本票,千萬記得要保全相關證據並立刻報警處理,切莫因苟且而錯過舉證最佳時機。

2017年2月11日 星期六

法律小知識 - 緩起訴





什麼是緩起訴呢?緩起訴是否代表已經起訴了呢?被檢察官宣告緩起訴處分會有前科嗎?怎麼樣的情況可以請求緩起訴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要了解緩起訴,我們首先必須對刑事訴訟法的起訴程序有一些了解。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原則上只能審理被檢察官起訴的被告,無法跳過起訴程序,隨意的對其他未經檢察官起訴的被告以及案件進行審理。

另外,刑事訴訟法把「訴訟」分成兩類,分別是由檢察官所提起的公訴,也就是前面我們提到的起訴程序;另外則是由犯罪被害人自行委託律師所提起的自訴。而我們今天所要介紹的緩起訴只適用於公訴程序,並不適用於自訴的程序中。

緩起訴的規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如下: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也就是說被告如果犯的罪行較輕,且檢察官根據刑法第 57 條所列舉的事項綜合評量後,認為被告有悔改、教化之可能,就能酌定 1~3 年的起間給予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處分代表延後發生起訴的效力,而且如果緩起訴處分在指定期間內並未遭撤銷,那期間屆滿後自然就不會被起訴,也不會有前科。但是如果被告在指定期間內不遵守相關規定與條件,或是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的規定,那檢察官可以撤銷緩起訴處分,並重新開起偵查程序甚至起訴被告。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
    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
    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
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
另定之。


緩起訴制度,又有學者稱「裁量不起訴」,乃是基於刑事政策,考量是否不科以刑罰,較易使被告復歸社會之公共利益後,暫時不對被告進行刑事追訴的方法。

—————————————
補充刑法第 57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2017年2月5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法律扶助

人的一生中難免無法與法律完全脫離關係,有時是因為天外飛來橫禍,又或者是因為與他人發生意外糾紛,都可能會讓人不得不尋求法律程序來保障自己的權利。但是法律訴訟程序對一般大眾來說總是顯得比較艱澀複雜,而且律師的服務費用相較一般日常消費而言也算是高出不少,因此法律扶助制度就顯得相對重要。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相關介紹,也別忘了公民會客室有提供法律扶助的服務,只需要來電或是私訊粉絲專頁,就會有專人為您服務。



法律扶助是為了讓受扶助人在訴訟過程中,有公平陳述自己論點、證物,進而使法院達到公平審判基礎所設計的制度。尤其在受扶助人的經濟能力、法律專業均屬於相對弱勢的一方時,法律扶助就更有其必要性。

法律扶助制度除了包括刑事程序在審判中設有「公設辯護人」外,在民事程序也另外設有「訴訟救助」制度,此外還有許多義務律師、公益團體或大學法律服務社團所提供的法律諮詢。但是因為沒有統合管理的單位,加上部分團體囿於經費拮据的困境,因此提供的法律扶助往往不夠全面、完整。

有鑑於此,由政府主導、捐助、公辦民營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便於民國93年成立,透過「法律扶助法」的相關規定審核當事人資格,進以提供較為全面的法律扶助。

哪些人符合資格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呢,依據「法律扶助法」第1315條規定,基本上只要是合法居住台灣地區之人民皆可以申請法律扶助。但是會根據資力的有無,給予不同程度的法律扶助,以避免法律扶助資源的浪費。另外該法第 14 條則另外規定三項無需審查資力之狀況,一律准予法律扶助:
一、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
二、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審判長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
三、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

關於「無資力」之認定標準,可參閱下方網頁內的資訊進行查詢,也請各位注意所謂「無資力」並非是指名下毫無任何財產、身無分文,而是依各地縣市政府公布的資產及月收入低於特定水平進行認定,也就是所謂的中低收入戶。



希望這次的資訊可以讓大家以後再面臨訴訟程序或其他法律問題時,能在第一時間獲得幫助,以免像是熱鍋上的螞蟻,緊張的不知所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