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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8日 星期六

法律小知識 - 本票

我們時常可以看到新聞報導關於討債集團逼迫債務人簽下本票,或甚至是空白票據等事件,進而導致債務人家破人亡等悲劇。到底什麼是本票呢?本票具備什麼法律效力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本票的定義在票據法中有規定,依據票據法第1條規定:本法所稱票據,為匯票、本票及支票。而同法第3條也規定本票的定義為: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本票在法律上並未特別規定形式,一般我們可以在書局就可以買到,甚至我們也能自行製作本票。但要注意的是本票依據票據法第 120 條規定一定要記載以下事項並由發票人簽名才有效。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對於本票的執票人來說,本票的有效期自發票日起算,若三年間不行使,則因時效而消滅,所以執票人必須在三年內行使權利。

另外,萬一執票人向發票人請求依票載金額付款,但發票人拒絕付款甚至不承認債務時,依據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執票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獲准後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相較於借據需要經過較為繁複耗時的訴訟程序,本票只需記載事項完備,屬於有效票具的話,法院無需開庭僅憑執票人提供的書面資料為形式上審核,即可作成本票裁定,相關費用較低,程序也較為簡便。


最後如果本票是在債務人遭脅迫或詐欺時簽下,則必須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並透過訴訟程序才有可能主張本票無效,因此若被逼迫簽發本票,千萬記得要保全相關證據並立刻報警處理,切莫因苟且而錯過舉證最佳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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