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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5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法律扶助

人的一生中難免無法與法律完全脫離關係,有時是因為天外飛來橫禍,又或者是因為與他人發生意外糾紛,都可能會讓人不得不尋求法律程序來保障自己的權利。但是法律訴訟程序對一般大眾來說總是顯得比較艱澀複雜,而且律師的服務費用相較一般日常消費而言也算是高出不少,因此法律扶助制度就顯得相對重要。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相關介紹,也別忘了公民會客室有提供法律扶助的服務,只需要來電或是私訊粉絲專頁,就會有專人為您服務。



法律扶助是為了讓受扶助人在訴訟過程中,有公平陳述自己論點、證物,進而使法院達到公平審判基礎所設計的制度。尤其在受扶助人的經濟能力、法律專業均屬於相對弱勢的一方時,法律扶助就更有其必要性。

法律扶助制度除了包括刑事程序在審判中設有「公設辯護人」外,在民事程序也另外設有「訴訟救助」制度,此外還有許多義務律師、公益團體或大學法律服務社團所提供的法律諮詢。但是因為沒有統合管理的單位,加上部分團體囿於經費拮据的困境,因此提供的法律扶助往往不夠全面、完整。

有鑑於此,由政府主導、捐助、公辦民營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便於民國93年成立,透過「法律扶助法」的相關規定審核當事人資格,進以提供較為全面的法律扶助。

哪些人符合資格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呢,依據「法律扶助法」第1315條規定,基本上只要是合法居住台灣地區之人民皆可以申請法律扶助。但是會根據資力的有無,給予不同程度的法律扶助,以避免法律扶助資源的浪費。另外該法第 14 條則另外規定三項無需審查資力之狀況,一律准予法律扶助:
一、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
二、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審判長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
三、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

關於「無資力」之認定標準,可參閱下方網頁內的資訊進行查詢,也請各位注意所謂「無資力」並非是指名下毫無任何財產、身無分文,而是依各地縣市政府公布的資產及月收入低於特定水平進行認定,也就是所謂的中低收入戶。



希望這次的資訊可以讓大家以後再面臨訴訟程序或其他法律問題時,能在第一時間獲得幫助,以免像是熱鍋上的螞蟻,緊張的不知所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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