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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7日 星期一

未成年子女出車禍父母有責任嗎?


暑假到了,有些未成年人因好奇或同儕慫恿私自「借」走了父母的機車或汽車,在沒有駕照的情況下駕駛出外、甚至從事競速等違法行為。這樣的舉動不僅危險,如果出事了也不單是未成年人需要負責任,父母也可能因此必須連帶負擔法律責任或是制裁。這是為什麼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說明!

車禍發生時,往往都會同時產生民事及刑事責任,因此肇事人(通常是沒有駕照的未成年人)本身理當需要負擔民事損害賠償及刑事責任。

在民事責任的部分,民法第13條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而第187條又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由上述規範可知:無論是未滿7歲的無行為能力人或是7歲以上未滿20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在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限於有識別能力者才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而所謂的識別能力是指行為人是否有判斷自己行為在法律效果的精神能力。法院於認定行為人識別能力有無時,除年齡外,尚須斟酌行為人精神發育狀態、具體事況等情形。至於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原則上均需負擔賠償責任,差別僅是與行為人連帶負擔或是單獨負擔而已。但是在例外的情形下,法定代理人有機會可以免責,也就是當法定代理人證明自己的監督並未疏懈,或是縱然加以相當之監督,仍無法避免發生損害時,法律例外給予法定代理人舉證免責的機會。

以下針對民法第187條規定排列組合可能的情形如下:
原則:
1.行為人無識別能力,法定代理人需單獨負損害賠償責任
2.行為人有識別能力,法定代理人與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例外:
1.法定代理人舉證其監督並未疏懈,不負賠償責任
2.法定代理人舉證已為相當之監督,但仍不免發生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另外,在刑事責任的部分,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規定:「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而第84條又規定:「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第三條第二款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前項罰鍰之裁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院囑託各該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免徵執行費。第一項及第二項罰鍰之裁定,受處分人得提起抗告,並準用第六十三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至第四百十四條之規定。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有第一項前段情形,情況嚴重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其姓名。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由上述規範可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如疏於教養,致少年觸犯法律或有觸犯之虞時,應接受一定時數的親職教育輔導,如拒絕接受者得連續處以罰鍰,甚至公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姓名。所以除了民事責任外,法定代理人或是監護人如未善盡管教、養育責任,亦有可能會因此受到法律的裁罰。


因此,父母應當時時關心自己的小孩並善加管教,避免小孩在外闖禍,除傷害自己外也傷害他人。

2016年6月19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 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是什麼呢?我應該如何寄存證信函?
我收到存證信函後該怎麼辦?我會被告嗎?

以上問題常常讓大家感到困擾甚至恐慌,其實存證信函並不如大家想的那般複雜,也沒有那麼嚴重。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瞭解一下吧!

存證信函其實並不如大家所想的艱澀難懂,如果收到存證信函也無須太過緊張,因為存證信函其實只是透過郵局來證明發信日及其內容為何的一種證明函件,目的是為了日後調解、訴訟等狀況能作為保存證據的用途。

所謂存證信函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是指各類掛號信函交寄時,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其法律效力基本上是用以表明一定的立場,例如對方欠債未還且避不見面,這時我們即可寄發存證信函,告知對方如果不於一定期限內清償債務,則將採取訴訟或其他法律行動。或是以此為一定的意思表示通知,像是債務未定清償或履行期限,則可以先發存證信函催告並指定清償或履行期限,待清償或履行期限屆至但債務人仍未清償或履行時,再寄發存證信函定相當期限催告履行後解除契約。或者,藉由存證信函為一定之意思表示,像是在存證信函中表明:逾期即以本函為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不另行通知。

所以由以上幾個例子可以得知,存證信函的最大用途在於建立證據,讓寄件人在未來爭訟時有書面憑據。且因為存證信函具有一定法律效力,所以在填寫上我們也必須符合如下規定:
1.向郵局購買存證信函用紙,或以其他符合郵局規定之格式紙張來書寫,切勿自行撰擬避免因有所疏漏而失其法律效力。
2.宜清楚說明發函原因及您未來要採取之途徑,內容應當簡單具體,切勿拖泥帶水。如案情複雜則建議委請律師協助。
3.如內文有所塗改增刪時,應在備註欄內註明並簽章,並須留意每頁塗改的字數不得超過20字。


相信經過剛剛簡短的介紹,大家應對存證信函有了更深的認識。因此,如果未來收到存證信函時也我們毋需過度緊張,相反地我們應該詳細閱讀內文了解對方想表達的內容,並且做出適當回應以避免因未即時回應對方導致自身權利有所減損。

2016年6月5日 星期日

職場法律知識 生理假



女性每個月都會有幾天因月事來潮而感到情緒低落,甚至引發生理上的不適或疼痛,導致工作困難或無法工作。當發生這種狀況時我們可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合情、合理、合法的向雇主提出生理假的請求,且一般情況下雇主不得拒絕!一起來看看是哪些法律規範可以保護自身的權益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規定: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所以只要女性受僱者因月事來潮而感到不適或疼痛,導致工作困難或無法工作,依法可以向雇主申請生理假,而大多數的雇主也都會准許。然而有些雇主可能會刁難,甚至要求提出相關文件證明,所以政府也曾經發函解釋這類狀況。例如銓敘部於民國91620日的部法二字第0912156710號函即提到:女性受僱者在停經前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並無年齡之限制,惟受僱者提出申請時,原則無需提出證明文件,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訂有明文。另,同一人請生理假之原因通常固定,雇主若要求每次生理假皆須提出醫師證明,則非屬『必要』之範圍。

又因為過往曾有雇主利用提出醫療證明文件的方式刁難女性受僱者申請生理假,因此行政院勞委會特別於民國103116日以勞動3字第1030130033 號行政命令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13條,並於修正說明中提及:茲因實務上女性受僱者申請生理假,雇主一般皆要求提出醫療證明文件,然經期不適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縱使就醫,醫師亦是根據病人描述生理症狀而診斷,而每個人對疼痛的忍耐程度不同,亦難以區分忍耐程度,因此在認定上十分困難。為使生理假之設置符合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之意旨,修正受僱者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生理假,雇主不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因此,依據現行規範女性受僱者申請生理假時,已無須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而雇主當然也不得以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由,拒絕給假。

此外,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即第14條至第20)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所以如果雇主除於請假程序刁難之外,還加以威脅申請生理假會影響考績、升遷等不利處分,就是屬於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我們可以依照上述所提到的法律規範向雇主據理力爭,甚至可以向勞動部之性別平等工作小組舉發,千萬不要讓自己甚至是公司其他女性的權益睡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