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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5日 星期日

職場法律知識 生理假



女性每個月都會有幾天因月事來潮而感到情緒低落,甚至引發生理上的不適或疼痛,導致工作困難或無法工作。當發生這種狀況時我們可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合情、合理、合法的向雇主提出生理假的請求,且一般情況下雇主不得拒絕!一起來看看是哪些法律規範可以保護自身的權益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規定: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所以只要女性受僱者因月事來潮而感到不適或疼痛,導致工作困難或無法工作,依法可以向雇主申請生理假,而大多數的雇主也都會准許。然而有些雇主可能會刁難,甚至要求提出相關文件證明,所以政府也曾經發函解釋這類狀況。例如銓敘部於民國91620日的部法二字第0912156710號函即提到:女性受僱者在停經前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並無年齡之限制,惟受僱者提出申請時,原則無需提出證明文件,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訂有明文。另,同一人請生理假之原因通常固定,雇主若要求每次生理假皆須提出醫師證明,則非屬『必要』之範圍。

又因為過往曾有雇主利用提出醫療證明文件的方式刁難女性受僱者申請生理假,因此行政院勞委會特別於民國103116日以勞動3字第1030130033 號行政命令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13條,並於修正說明中提及:茲因實務上女性受僱者申請生理假,雇主一般皆要求提出醫療證明文件,然經期不適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縱使就醫,醫師亦是根據病人描述生理症狀而診斷,而每個人對疼痛的忍耐程度不同,亦難以區分忍耐程度,因此在認定上十分困難。為使生理假之設置符合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之意旨,修正受僱者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生理假,雇主不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因此,依據現行規範女性受僱者申請生理假時,已無須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而雇主當然也不得以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由,拒絕給假。

此外,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即第14條至第20)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所以如果雇主除於請假程序刁難之外,還加以威脅申請生理假會影響考績、升遷等不利處分,就是屬於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我們可以依照上述所提到的法律規範向雇主據理力爭,甚至可以向勞動部之性別平等工作小組舉發,千萬不要讓自己甚至是公司其他女性的權益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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