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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7日 星期一

未成年子女出車禍父母有責任嗎?


暑假到了,有些未成年人因好奇或同儕慫恿私自「借」走了父母的機車或汽車,在沒有駕照的情況下駕駛出外、甚至從事競速等違法行為。這樣的舉動不僅危險,如果出事了也不單是未成年人需要負責任,父母也可能因此必須連帶負擔法律責任或是制裁。這是為什麼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說明!

車禍發生時,往往都會同時產生民事及刑事責任,因此肇事人(通常是沒有駕照的未成年人)本身理當需要負擔民事損害賠償及刑事責任。

在民事責任的部分,民法第13條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而第187條又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由上述規範可知:無論是未滿7歲的無行為能力人或是7歲以上未滿20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在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限於有識別能力者才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而所謂的識別能力是指行為人是否有判斷自己行為在法律效果的精神能力。法院於認定行為人識別能力有無時,除年齡外,尚須斟酌行為人精神發育狀態、具體事況等情形。至於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原則上均需負擔賠償責任,差別僅是與行為人連帶負擔或是單獨負擔而已。但是在例外的情形下,法定代理人有機會可以免責,也就是當法定代理人證明自己的監督並未疏懈,或是縱然加以相當之監督,仍無法避免發生損害時,法律例外給予法定代理人舉證免責的機會。

以下針對民法第187條規定排列組合可能的情形如下:
原則:
1.行為人無識別能力,法定代理人需單獨負損害賠償責任
2.行為人有識別能力,法定代理人與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例外:
1.法定代理人舉證其監督並未疏懈,不負賠償責任
2.法定代理人舉證已為相當之監督,但仍不免發生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另外,在刑事責任的部分,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規定:「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而第84條又規定:「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第三條第二款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前項罰鍰之裁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院囑託各該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免徵執行費。第一項及第二項罰鍰之裁定,受處分人得提起抗告,並準用第六十三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至第四百十四條之規定。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有第一項前段情形,情況嚴重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其姓名。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由上述規範可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如疏於教養,致少年觸犯法律或有觸犯之虞時,應接受一定時數的親職教育輔導,如拒絕接受者得連續處以罰鍰,甚至公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姓名。所以除了民事責任外,法定代理人或是監護人如未善盡管教、養育責任,亦有可能會因此受到法律的裁罰。


因此,父母應當時時關心自己的小孩並善加管教,避免小孩在外闖禍,除傷害自己外也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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