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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3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_旅遊糾紛的避免與解決

暑假到了,長達兩個月的假期正是國人出外遊玩的旺季。為了讓大家好好享受假期,避免和旅行社發生糾紛,今天公民會客室要告訴大家如何避免旅遊糾紛,以及如果真的不幸遇到糾紛究竟該如何處理,一起來看看吧!


首先我們必須慎選旅行社,合法經營的旅行社因為擁有交通部觀光局核發旅行業執照,且需定期繳納保證金,更在辦理團體旅遊時須依照規定投保履約險以及責任保險,因此對消費者而言比較有保障。

除了持有合法執照外,另外一個可供消費者參考的指標是該旅行社是否有加入「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成立於198910月,是一個由旅行業組織成立用以保障旅遊消費者的社團公益法人。該協會現有會員旅行社,總公司有2663家,分公司有807家,合計3470家,約占臺灣地區所有旅行社總數90%以上。在發生旅遊糾紛時,如果旅行社是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的會員,消費者得向該協會申訴,經該協會協助調解後,如旅行社確實違反旅遊契約而應負賠償責任時,由旅行社於10日內支付賠償金,逾期未支付者,由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就旅遊品質保障金先予代償,再另行向旅行社追償。因此旅行社是否有加入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也是消費者選擇旅行社的一個重要指標。

若要查詢旅行社是否持有合法執照以及是否有加入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可上交通部觀光局網站查詢。
(網址為: HYPERLINK "http://admin.taiwan.net.tw/travel/travel.aspx?no=203" http://admin.taiwan.net.tw/travel/travel.aspx?no=203 )

在選定旅行社報名行程後,我們會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契約,以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在旅遊定型化契約中針對取消行程的後續處理都有詳細的規範,消費者在簽約前務必詳細審閱相關內容,千萬不要因業務的行銷話術而未詳細審閱就倉促簽約。在簽約後除非雙方同意,否則任何一方原則上都不得擅自更改契約內容。常見的旅遊糾紛即屬此類情形,例如出發前幾天,旅行社忽然來電說因為某些因素或是問題,導致需要臨時更換至「同級」飯店,或更改交通方式等。在時間的壓力下,消費者往往無暇考慮便於電話中隨口答應而忘記重新簽訂契約,導致事後申訴無門,得不償失。

在旅行途中,如果因為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需要更改行程,依交通部觀光局修訂的「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31條規定: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社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旅程、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旅行社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旅程,如因此超過原定費用時,不得向消費者收取。但因變更致節省支出經費,應將節省部分退還消費者。消費者不同意前項變更旅程時得終止本契約,並請求旅行社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立即附加年利率(由雙方自行約定)之利息償還旅行社。

因此,在旅途進行當下如果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社之事由必須更改行程,但消費者不滿意時,可以立即要求終止契約,並可要求旅行社先行代墊回成旅費。但是,如果更改的原因並非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則須另行徵得消費者同意,並簽訂新合約或至少錄音以保存證據。避免事後調解時因為沒有證據雙方各執一詞,增加雙方的困擾。

最後,如果真的不幸遇到旅遊糾紛,應於當下保存證據,例如住宿證明、登機證甚至是照片等,證明與原本契約有所不同,以利回國後向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消費者保護基金會或觀光局等機構申訴。因為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是公益社團,所以在申訴過程中不收取任何費用,申訴時,依照該協會網站上的資料,消費者應該備妥以下資料,以利申訴作業進行:
申訴人姓名、連絡地址、電話。
所參加或委託舉辦旅遊之旅行社、行程內容、起訖日期。
違反或未履行旅遊契約或旅遊品質與約定內容不符之事實與證據。
領隊或隨團服務人員姓名。
請求損害賠償金額及其理由。


如果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調解不成,可再進一步向觀光局、消費者保護基金會提出申訴,最後則是向旅行社提起民事訴訟。希望大家在閱讀完本文後,對如何避免旅遊糾紛及事後處理有更深入的了解。公民會客室祝大家旅途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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