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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31日 星期日

人肉搜索、網路公審合法嗎?

具備攝影功能的智慧型手機在網際網路發達的現今,成為許多人在路見不平時,錄下影像並上傳網路的媒介,這些影片、相片成為網路文化中請網友評評理、或人肉搜索嫌疑犯的開端。如此作法或許能使人一吐怨氣,但卻可能傷害與事件毫不相關的人,甚至因此觸犯法律。今天公民會客室要和大家分享「人肉搜索、網路公審」等行為可能會成立的犯罪行為,一起來看看吧。

「人肉搜索」係指網友以網際網路上之影片、照片或文字為基礎,進而搜索並公布當事人相關資料之行為,與之相關的當事人可能以該資料報警或尋仇,或者其他急公好義的網友們憑著這些資訊,辱罵或騷擾當事人。上述這些行為,因網友所提供資訊多數十分片面,故時常產生誤解當事人之結果,況且在網路資訊快速傳遞情況下,錯誤資訊將對當事人造成嚴重傷害而難以挽回,不可不慎。

「人肉搜索」此一行為恐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謂個人資料之範圍,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其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亦規定: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法律明文規定。
  • 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 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 經當事人同意。
  • 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 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 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在同法第20條更規定: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 法律明文規定。
  • 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 經當事人同意。
  • 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因此,網友擅自蒐集、公布他人的個人資料,而該資料屬於前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範疇,且針對他人資料的蒐集、公布又不符合該法第19條規範之特定目的,或是該法第20條規定的例外情形,將可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依據該法第41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若當事人未滿18歲,網友卻錄下當事人影片、拍下照片後,上傳公布於網路時,將可能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等未滿18歲當事人或關係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訊。

而經過「人肉搜索」後之資訊,現今網友多會公開發布交由其他網友「公審」,然而,在虛擬世界中以情緒性發言辱罵當事人,將可能觸犯刑法第309310條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

綜上,「人肉搜索」或「網路公審」因多涉及個人資訊、且片面評價往往有失公允,又加上網友們情緒性言論的發酵,事件常常一發不可收拾,使得張貼資訊及其他留言者不慎觸法。所以,將來若路見不平、欲拔刀相助時,別只在原地拍攝影像、打算事後於網路號召他人公審,即刻報警、並請相關主管機關前來處理,既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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