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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2日 星期一

散布網路熱門不雅照片是否觸法?

近日,網路上一起性愛派對的照片因內容勁爆,廣為流傳。群眾不經意分享的當下可能已經觸法,公民會客室提醒大家多多留意,同時要為大家解說一下相關的法律知識,一起來看看吧。



現在網路世界發達,資訊流通迅速,人人只要動動手指就可將照片、影片轉發給朋友,一傳十十傳百很快地就會散布於眾。但是如果分享的內容是不雅、猥褻相關就要特別注意。

至於什麼是猥褻呢?根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猥褻係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
近日相關的散布性愛派對照片,可能觸及的法條為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此外,網路上也常會有人希望知道照片中男女主角個人資料,所以造成其他網友「肉搜」甚至公布個人資料的狀況。然而肉搜不但可能觸犯個資法及構成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由於肉搜可能會對當事人身心受創,於訴訟中當事人可能會以被肉搜造成其精神痛苦為由,請求精神賠償,如先前李宗瑞的性愛光碟竊錄案,即有被害人主張散布的影片於網路中流傳,越多人看過影片對其名譽及隱私的侵害越大,因此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賠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侵附民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


雖然簡單的分享可能帶來一時的愉快,後果卻十分嚴重。公民會客室在此提醒大家在分享前思考清楚,以免觸法。

2018年1月14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 - 委託徵信社裝設GPS合法嗎?

許多人在懷疑另一半有外遇時,會委託徵信社協助調查。最常見的除了跟拍以外,還包括了在車上裝設 GPS 。這樣的做法雖然有效,但很可能會觸犯法律。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刑法第 315 條之1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那麼,夫妻擅自在另一半的車上裝設 GPS是否違法?法院實務上在不同的案件中有不同的見解,而一般來說審酌判斷的點主要有兩項:目的是為了捉姦的話,這樣的行為是否該當刑法第315 條之1之「無故」要件?以及「開車的路徑」是否為「非公開之活動」?

如果是夫妻中一方為了抓姦而私自裝設GPS的話,實務上如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546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681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213號刑事判決認為,這樣的行為係為維護婚姻純潔所作出之必要努力,因此尚非屬「無故」妨害他人秘密之行為。

但如果委託徵信業者,而後業者將相關紀錄或影帶提供委託人,根據法院過往實務見解,多會被認為屬所謂「無故」。(如: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335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218號刑事判決)

至於開車的路徑是否為「非公開之活動」?目前多數法院是認為開車的路徑為「非公開之活動」。

另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有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那麼有疑問的是,此處的GPS位置紀錄是否屬於「通訊」之範圍,而有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可能呢?對此,實務上採否定見解,可參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407號刑事判決:「GPS接收器所接收者為「位置」之資訊,並不包括意思表示之信息傳達,故應不包含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範圍,此有法務部101年2月14日法檢字第10100511840號函在卷可憑,本案被告於告訴人所駕自用小客車底盤下裝設GPS衛星追蹤器,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被告與告訴人間並無意思表示之溝通,尚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範之對象。」

總的來說,儘管為了抓姦而在他人車上裝設GPS未必會觸犯刑法第 315 條之1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但仍然有非常高的機率會因此觸法。所以公民會客室建議大家避免這樣的行為,以免日後得不償失,被對方反將一軍。

2018年1月11日 星期四

管教小孩別過當 - 教育孩子相關的法律知識

有時候,我們會聽到鄰居家的小孩大聲哭鬧,隨後一陣父母嚴厲斥責甚至出手打小孩的聲音。抱持著「清官難斷家務事」的心態,我們時常不會前去關心,但如果情況嚴重,我們有什麼方法可以協助小孩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在法律上,父母有適當管教小孩的權利。以目前台灣社會的民情以及實務來看,包含了言語上的管教、自由上的限制,乃至於輕微的體罰都是合理管教的範圍。

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其中所謂「必要範圍」之認定,會因個案而有所不同,實務上法官的審酌標準是視其手段是否合於教育子女之目的、手段與目的兩者間之關係是否相當,以綜合認定。而會考慮的點包括家庭環境、年齡、健康、子女犯錯之輕重,針對這些因素以一般社會客觀之通念來進行認定。

當法官認為超過了必要之範圍,並達到了「身心虐待」的程度,將會更成違反「兒童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甚至是「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而受到罰鍰、公告姓名等處分。

如果情況嚴重,法院會酌情核發保護令,限制施暴者與受施暴者接觸。至於誰可以作為聲請人?不僅限於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等也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如果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社福單位也都能協助他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若施暴者又違反保護令者,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另外,若家長之管教行為已該當刑法中之犯罪構成要件的話,也可能因此吃上刑責。

法律小知識 - 個人薪資與個資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顧名思義是為保障個人資料、保障人格權而設立的。一般我們都知道個人身分證字號、姓名、出生年月、病例等屬於個人資料。但大家時常互相打探的薪資是否也是個資法所保障的範圍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首先,在了解個資法保障的範圍前,我們必須先瞭解在個資法裡面規範範圍的「個人資料」有哪些?

個資法第2條對「個人資料」定義為: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那麼,薪資到底是否屬受個資法規範之個人資料呢?

是的,薪資是個人資料的範圍。因為薪資涉及到個人的財務狀況,因此依個資法第2條規定,是屬個資法保障範圍的。而除了個資法第2條外,法務部106年7月14日法律字第10603509150號函亦明載:「…是以,自然人之薪資、收入或所得等資料,應屬個資法所定之個人資料,合先敘明。」

因此,我們的公司及同事例如人資單位,未經我們同意的話,原則上是不能任意向第三人透露我們的薪水待遇。如果我們即將到職的新公司向我們要離職的原公司詢問薪水,那原公司洩漏薪水資料的人資或同事這行為即屬違法。

在個資法第28條、第29條中,分別定明了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規定,所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而除了民事賠償責任外,依個資法第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者,將被同時科以刑事責任。

因此,倘若我們的個資被他人洩漏,例如對方違反個資法第 29條、第41 條,我們都可以向對方提起刑事、民事之告訴。千萬不要以為幾行資料事小,而放棄了自己的權利喔!

愛車被拖吊並受損該怎麼辦?

許多開車族或騎車族往往因為貪圖方便,而違規停車。被拖吊並領回後才發現有多處故障,但因為已經離場所以求助無門,只能自認倒霉。

公民會客室今天就要教大家當愛車被拖吊後,應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一起來看看吧。



汽車駕駛人違規停車,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除被處以罰鍰外,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將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之處所;若車主不在車內者,則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將違規車輛移置適當之處所。並且依同法第85條之3第1、2項規定,此移置得以拖吊車為之,並向該汽車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之拖吊一般被認為是汽車駕駛人違反行政法上之不行為義務(不得違規停車)時,由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執行,多認為是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之代履行、一種間接強制措施;至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3移置費及保管費之核定、收取,則是基於拖吊(代履行)所產生之費用(代履行費用)之收取,使違規停車者因此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故性質上屬一行政處分。

因此,如果當事人對於拖吊之執行有疑慮,對保管費、移置費之核定處分有意見者,因保管費、移置費之核定屬行政處分,當事人可依訴願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4條,依序提起撤銷訴願、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加行政訴訟法第196條,請求行政機關回復原狀)。

又若當事人對於拖吊並無異議,但愛車在拖吊過程中受損要怎麼處理呢?

首先,我們去保管場取車時,建議應該在取車前針對掛鉤、底盤前後緣、保險桿、隔熱紙、鎖頭等地方拍照存證,並仔細檢查。

取車後也應該試開看看,試試每個檔位,並仔細聽是否有異音。最後則是像保管場索取現場照片,以利後續申訴舉證。

如果愛車真的有受損,則可依國賠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拖吊業者一般被認為是警察機關手足之延伸,性質上屬行政助手,其不法應歸至警察機關),以警察機關為被告請求國賠。

公民會客室提醒大家不要因為貪圖一時方便而違法,倘若真的不小心被拖吊了,也要在保管場仔細確認狀況並保存證據後再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