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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1日 星期四

愛車被拖吊並受損該怎麼辦?

許多開車族或騎車族往往因為貪圖方便,而違規停車。被拖吊並領回後才發現有多處故障,但因為已經離場所以求助無門,只能自認倒霉。

公民會客室今天就要教大家當愛車被拖吊後,應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一起來看看吧。



汽車駕駛人違規停車,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除被處以罰鍰外,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將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之處所;若車主不在車內者,則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將違規車輛移置適當之處所。並且依同法第85條之3第1、2項規定,此移置得以拖吊車為之,並向該汽車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之拖吊一般被認為是汽車駕駛人違反行政法上之不行為義務(不得違規停車)時,由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執行,多認為是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之代履行、一種間接強制措施;至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3移置費及保管費之核定、收取,則是基於拖吊(代履行)所產生之費用(代履行費用)之收取,使違規停車者因此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故性質上屬一行政處分。

因此,如果當事人對於拖吊之執行有疑慮,對保管費、移置費之核定處分有意見者,因保管費、移置費之核定屬行政處分,當事人可依訴願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4條,依序提起撤銷訴願、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加行政訴訟法第196條,請求行政機關回復原狀)。

又若當事人對於拖吊並無異議,但愛車在拖吊過程中受損要怎麼處理呢?

首先,我們去保管場取車時,建議應該在取車前針對掛鉤、底盤前後緣、保險桿、隔熱紙、鎖頭等地方拍照存證,並仔細檢查。

取車後也應該試開看看,試試每個檔位,並仔細聽是否有異音。最後則是像保管場索取現場照片,以利後續申訴舉證。

如果愛車真的有受損,則可依國賠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拖吊業者一般被認為是警察機關手足之延伸,性質上屬行政助手,其不法應歸至警察機關),以警察機關為被告請求國賠。

公民會客室提醒大家不要因為貪圖一時方便而違法,倘若真的不小心被拖吊了,也要在保管場仔細確認狀況並保存證據後再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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