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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8日 星期一

法律小知識 - 廣告不實

每天我們都會看到上百甚至上千則廣告,而隨著社群網路的發達,廣告數量更是倍數成長。我們更常因為廣告標榜功效或是優惠而去購買,但最終如果收到的商品或服務與廣告不符,甚至有「廣告不實」的狀況時,我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該向誰申訴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廣告不實的規定主要可以看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該條規定如下: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第1項)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第2項)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第3項)
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第4項)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第5項)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第6項)」

這麼長的條文內容其實主要有兩個部分,第一,指出何種情況屬廣告不實;第二,廣告代理商如果已知廣告不實之事實仍投遞或協助廣告的製作等,則廣告代理商包含薦證者(例如:代言人)在內,皆要與廣告主負連帶責任。

消保法第22條亦有規定: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也就是說,在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事業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亦不能低於其所宣稱之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例如:購車時業者強調車子有6顆安全氣囊,最終卻只有2顆;食品包裝上宣稱食品內容量有600 g,但最終卻只有500 g等,足以影響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的事項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者,即屬消保法第22條所謂之廣告不實。

除了上述這些商品規格內容的短少情形外,若有刻意誤導消費者之情也是不被允許的。例如:在建案廣告圖樣中,故意隱匿牆面以塑造出大空間之感,或是在面積比例上偷動手腳等,都可能違反消保法第22條。另須注意的是,儘管業者在廣告時加上「僅供參考」之字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3年公參字第02266號函釋亦指明:「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仍不得以已於廣告或契約上載明該表示或表徵「僅供參考」,而主張免責。」

那如果今天我們遇到廣告不實的狀況時,我們可以直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訴,或至以下網站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mailbox/notice.aspx
根據不同的商品類別,像不同的主管機關申訴。

公民會客室提醒大家在購買前可以事先去電詢問商品相關資訊,或是實際去門市了解商品。倘若真的遇到廣告不實的狀況,也千萬不要摸摸鼻子自認倒霉,應當勇敢申訴、檢舉,以避免更多人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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