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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5日 星期二

法律小知識 - 誣告

許多人因和對方發生糾紛,以莫須有或是加油添醋的指控被告,而覺得非常冤望,因此常想反告對方「誣告」罪,希望多少可以達到反制的效果。但實際上,到底要如何才能成立誣告罪呢?是不是只要被訴人被判處不起訴,就可以反告他人誣告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誣告罪規範於刑法第 169 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由此條文我們可以了解到要成立誣告罪之要件有:首先要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因此民事相關的告訴就不列入考量範疇;另外,向該管公務員(例如檢察官、警察等)申告也是構成誣告罪的必要條件之一,兩者缺一不可。

必須注意的是,誣告罪的成立必須行為人有憑空捏造事實,且明知對方會因此而受到刑事上的處罰或是懲戒,才有可能成立。倘若只是因為對事實的記憶模糊或是無法清楚指認每一個細節,因為這不是告訴人憑空捏造虛構事實,故仍難構成誣告罪。

此外,告訴人所訴的事實,若有因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申告,以致最終不能證明其所訴的事實為確實為真實者,此時縱使被訴人不被起訴或不負刑責,但由於告訴人缺乏誣告之犯意,仍難成立誣告罪(參照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1578號判決)

舉例來說,美美和小明在酒後發生性行為,事後美美向小明提出性侵害的告訴,儘管事後美美因喝醉酒意識不清,難以回想細節,最終檢方因罪證不足,不起訴小明,但因雙方確實發生性行為,美美也非憑空捏造事實,所以小明若再向美美提起誣告罪告訴,那也比較難成立。

但如果告訴人以自身經驗捏造犯罪並且向該管公務員誣告,因為沒有誤會的可能所以將構成誣告罪。以前述案例衍伸舉例來說就是,美美與小明當天完全沒有見面,沒有任何肢體接觸的可能,但美美向小明提出性侵害的告訴,此時就有可能成立誣告罪。

由以上幾點加上實務過往見解來看,誣告罪的成立並不如一般我們想的簡單。誣告罪也是犯罪的一種,因此告訴人也必須要有「犯意」才可能成立誣告罪,僅僅因為舉證不足甚至稍微加油添醋都是不太可能構成誣告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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