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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7日 星期二

法律小知識 - 性騷擾

性騷擾一詞常見於我們生活中,然而因為每個人主觀認定的不同,很難去判定。但以法律層面來說,到底怎麼樣算是性騷擾?如果性騷擾發生在自己身上又應該怎麼維護自己的權利呢?

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對於「性騷擾」,係指:「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因此,性騷擾防治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所為違反意願且與性別有關的行為,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認定之,例如:故意用手碰觸他人的後背、他人越閃避,越靠近直到碰到他人身體均屬之;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1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提出申訴。

同法第25條則就特定之性騷擾行為設有刑罰之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此稱之為「性騷擾罪」。

同法第25條第1 項所處罰之「性騷擾」行為,係指帶有性暗示之動作,具有調戲之含意,讓人有不舒服之感覺,行為人具有性暗示而調戲被害人之意,屬性騷擾之犯意;例如襲胸(下體)、狼吻均屬之。

再者,提醒您,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且依同法第9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對於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其名譽被侵害,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因此,當我們遭受性騷擾或感到受辱時,第一件事就是清楚向對方表示這樣的行爲是不被接受的、我感到不舒服,希望對方不要再這樣做。

而實務上,刑法第224 條之「強制猥褻罪」,基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乘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方法所為,依一般社會通念,認為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一切行為。

「強制猥褻罪」與「性騷擾罪」雖均出於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然而,強制猥褻罪乃利用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狀態,非僅短暫之干擾,而須已影響被害人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且不以身體接觸為必要,例如強拍被害人裸照等;後者則係於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際,出其不意乘隙為短暫之觸摸。

不過在法院判決上,法官仍會全盤考量當時狀況、兩造實際行為等狀況評估,並沒有一旦做了什麼就會是「強制猥褻罪」抑或是「性騷擾罪」。

最後,公民會客室提醒大家要尊重對方意願,切勿因為一時衝動傷害對方並造成遺憾。

2018年3月13日 星期二

法律小知識 - 毀損公物

和平紀念日期間,許多民眾紛紛上街表達訴求。其中有部分民眾以比較激烈的方式,例如潑漆或是砸毀其他具象徵性的紀念物的方式來表達訴求。雖然此舉可以引發更多人關注,涉及到民眾的言論自由,但也非常可能因此背負刑責及行政處罰。

到底這樣的行為可能要面對什麼法律責任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以毀壞銅像、紀念碑等物品而言,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

在刑法第 138 條也規定:「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這類物品可能屬於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品,因此在實務上也有人曾被以本條規定起訴、甚至判刑。因為本條規定是保護公權力行使的目的存在,因此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無法撤告,且罪刑也比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稍重。

如果被毀損的物品剛好屬於古蹟、暫定古蹟,也有違反文化資產保護法的問題。

另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3條第4款也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因此也有可能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被處以罰鍰。

由上述整理可知,單單一件陳抗行為可能涉犯多項法律,公民會客室提醒大家在表達意見時仍應三思而後行。

2018年3月4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 - 違章建築

近日花蓮的地震震出許多問題,民眾也越來越注重居住的品質尤其是耐震性。然而我國常見的頂樓加蓋因為貪圖方便及較低成本在耐震性上往往有不小疑慮,如果違建嚴重嚴重甚至可能危害整棟樓的安全性。今天公民會客室就來告訴大家何謂違建,以及如何檢舉違建。



違建簡單講就是未經建築許可的建築物。我國建築法第 25 條規定:「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所以像是頂樓加蓋、打通兩戶,如果沒有經過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的,都算是違建。各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違建的處理方式不盡相同,以台北市為例,民國84年1月1日以前的違建,屬既存違建,列入緩拆或免拆,這些建築因而被稱為萬年違建。但這只是行政管制措施而已,司法實務上仍有共有人以侵害其所有權而訴請拆違的案例。

民法第五百六十七條規定:「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因此仲介有義務向購屋者詳細說明。

另外違章建築本身不能辦理登記,所以買方在購入時僅取得了處分權及使用權並非所有權,與一般不動產相差許多,較無保障。

如果我們發現違章建築,並覺得可能違反整棟大樓安全,則可以依建築法第二條:「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向主管機關舉發。

舉發後經調查該物件無法補行辦理申請建築執照手續的話,依法就要被強制拆除,以維護住宅整體美觀、安全。

法律小知識 - 出國可以攜帶多少外幣?


連假期間,國人時常出國旅遊,為在當地消費所用,攜帶外幣、台幣也是必須的,但需注意不能攜帶過多未申報的現金、黃金等有價物品,以免遭到海關沒收,沒收背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在出入境中華民國時,為防止跨國運送鈔票以及無記名可轉讓之金融工具例如黃金、鑽石、白金等,我國參考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建議於洗錢防制法第12條及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中制定相關規定。

在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三條規定「過多」之數額如下:
一、總價值逾等值一萬美元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
二、總價值逾新臺幣十萬元之新臺幣現鈔。
三、總面額逾等值一萬美元之有價證券。
四、總價值逾等值二萬美元之黃金。
五、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

因此,出國時如有鉅額花費建議使用信用卡或是支票等記名金融工具,若真的有需要帶大額現金,則必須按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4條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物品入出境,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申報:
一、入境者,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現鈔、有價證券、黃金、物品等入出境登記表」,向海關申報後通關。
二、出境者,應向海關填報「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現鈔、有價證券、黃金、物品等入出境登記表」後通關。
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運送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物品入出境者,其申報通關程序,應依關稅法及相關規定向海關辦理。
新臺幣現鈔依前二項規定申報者,超過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限額部分,應予退運。」。

如果真的對相關申報規定不清楚,可進入財政部關務署網站(http://web.customs.gov.tw/)點選旅客出入境服務/入境報關須知或出境報關須知網頁查詢及詢問,切勿聽信網路文章不經申報試圖闖關,因為一旦被抓到的話,超額的部分會被沒收且不得有異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