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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7日 星期二

法律小知識 - 性騷擾

性騷擾一詞常見於我們生活中,然而因為每個人主觀認定的不同,很難去判定。但以法律層面來說,到底怎麼樣算是性騷擾?如果性騷擾發生在自己身上又應該怎麼維護自己的權利呢?

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對於「性騷擾」,係指:「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因此,性騷擾防治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所為違反意願且與性別有關的行為,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認定之,例如:故意用手碰觸他人的後背、他人越閃避,越靠近直到碰到他人身體均屬之;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1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提出申訴。

同法第25條則就特定之性騷擾行為設有刑罰之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此稱之為「性騷擾罪」。

同法第25條第1 項所處罰之「性騷擾」行為,係指帶有性暗示之動作,具有調戲之含意,讓人有不舒服之感覺,行為人具有性暗示而調戲被害人之意,屬性騷擾之犯意;例如襲胸(下體)、狼吻均屬之。

再者,提醒您,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且依同法第9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對於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其名譽被侵害,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因此,當我們遭受性騷擾或感到受辱時,第一件事就是清楚向對方表示這樣的行爲是不被接受的、我感到不舒服,希望對方不要再這樣做。

而實務上,刑法第224 條之「強制猥褻罪」,基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乘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方法所為,依一般社會通念,認為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一切行為。

「強制猥褻罪」與「性騷擾罪」雖均出於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然而,強制猥褻罪乃利用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狀態,非僅短暫之干擾,而須已影響被害人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且不以身體接觸為必要,例如強拍被害人裸照等;後者則係於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際,出其不意乘隙為短暫之觸摸。

不過在法院判決上,法官仍會全盤考量當時狀況、兩造實際行為等狀況評估,並沒有一旦做了什麼就會是「強制猥褻罪」抑或是「性騷擾罪」。

最後,公民會客室提醒大家要尊重對方意願,切勿因為一時衝動傷害對方並造成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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