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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4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 - 違章建築

近日花蓮的地震震出許多問題,民眾也越來越注重居住的品質尤其是耐震性。然而我國常見的頂樓加蓋因為貪圖方便及較低成本在耐震性上往往有不小疑慮,如果違建嚴重嚴重甚至可能危害整棟樓的安全性。今天公民會客室就來告訴大家何謂違建,以及如何檢舉違建。



違建簡單講就是未經建築許可的建築物。我國建築法第 25 條規定:「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所以像是頂樓加蓋、打通兩戶,如果沒有經過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的,都算是違建。各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違建的處理方式不盡相同,以台北市為例,民國84年1月1日以前的違建,屬既存違建,列入緩拆或免拆,這些建築因而被稱為萬年違建。但這只是行政管制措施而已,司法實務上仍有共有人以侵害其所有權而訴請拆違的案例。

民法第五百六十七條規定:「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因此仲介有義務向購屋者詳細說明。

另外違章建築本身不能辦理登記,所以買方在購入時僅取得了處分權及使用權並非所有權,與一般不動產相差許多,較無保障。

如果我們發現違章建築,並覺得可能違反整棟大樓安全,則可以依建築法第二條:「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向主管機關舉發。

舉發後經調查該物件無法補行辦理申請建築執照手續的話,依法就要被強制拆除,以維護住宅整體美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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