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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9日 星期四

房客不見蹤影,房東該怎麼辦

小群把房子租給新房客,契約約定租兩年,每月租金一萬元。沒想到新房客搬進來沒多久,就因為個人債務問題跑路消失了!小群很傷腦筋,因為它既沒有收到房租,房子也空在那裡無法使用,債主又不斷上門來打擾。他很希望可以擺脫這段房屋租賃的關係,但又不知道從何作起。
民法第440條第二項規定小群必須一邊催告房客,一邊等到「租金欠繳額度達兩個月」或「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才能終止租約。因此如果房客欠下的租金不足二個月時,不可以逕自終止租約把房子收回來。
但,如果小群並不知道這個房客的其他住處,就只能將催繳租金及終止租約的存證信函,寄到這個租屋地址,在確定沒人簽收後,再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以發生如同實際交付房客本人同樣的效力。
租約終止後,小群就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請求遷讓房屋、給付租金等。假設此時房客仍無影無蹤並且沒有出庭,法院可依小群的聲請或依職權進行一造辯論判決,若小群確實勝訴,那麼等判決確定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我們可以發現,處理租屋糾紛是繁雜漫長的。
不過公民會客室這邊教大家一個小方法,可以讓故事中的小群不用經過繁複的訴訟程序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那就是先請公證人將租賃契約作成公證書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這樣就可以不經訴訟直接聲請執行!
其法條依據是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
但最重要的還是,慎選房東、慎選房客,保持良好的租屋關係以避免法律糾紛喔:)

2015年10月23日 星期五

什麼是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許多人在親人過世之際,除了安排後事以外,常常也會被親友提醒要去辦「拋棄繼承」。通常會想要辦理拋棄繼承,不外乎是與過往者許久沒有往來,對其生前的財務狀況一無所知,擔心潛在債主突然找上門來。

但其實先別擔心,「債留子孫」、「父債子還」的傳統道德觀念,在今天臺灣的法律上的規定已經不復存在!!

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民法繼承編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明文規定過往者與親屬之間的繼承關係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即全面性地採用「限定繼承」的效果。也就是說,不管過往者生前遺留了多少債務,他的遺產有多少、就還多少。

舉例來說,某甲生前好賭成癮,但手氣似乎沒有太好,過往時只留下遺產10萬元,借款卻欠了100萬元。這個時候某甲的繼承人原則上只需以10萬元為限,償還該債務。

為什麼法律會這樣子規定,偏向保護繼承人呢?

這項規定的立法理由其實是立法者認為一般人不會想要去償還往生者留下的債務,尤其是不瞭解其生前財務狀況及其已經過往許久的情況下,因此而背下了債務是不合理的。
為了更明白清楚,公民會客室以下就「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間的相異處加以說明。

(一) 拋棄繼承就是「拋棄其繼承權」,對於過往者(即被繼承人)遺留下的所有權利義務都不繼受,兩者間的財產關係從此井水不犯河水。
例如,甲有一個老婆乙和一個兒子丙,甲過世之後,乙和丙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後,他們與甲之間的財產關係就因此而斷開,毫無瓜葛。

(二) 限定繼承對於繼承人來說,仍然是全部繼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權利義務,也就是遺產和負債全都會移轉到繼承人身上,只是負債部分只要從所得遺產中償還即可。
例如,甲有一個老婆乙和一個兒子丙,甲過世之後,留下現金10萬元與債務30萬元。若乙和丙沒有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他們依然會承受這遺產10萬元和債務30萬元,不過只需要在遺產10萬元內對債權人負責。

總之,在現在的法律規定下,辦不辦拋棄繼承,其實就繼承人想避免負擔過往者(即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來說,結果是一樣的。
你不用擔心會被一無所知的債務給突襲,影響原本安穩的生活。

2015年10月20日 星期二

夫妻財產分配

夫妻結婚後,若發現雙方不適合,可能會選擇以離婚來結束這段關係。

而離婚時一定會遇到的就是財產問題,今天公民會客室向大家介紹在法律上如何處理💔離婚時的財產問題!

雙方在結婚時很少會事先約定夫妻財產的分配,所以🔨


民法針對「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就採用「法定財產制」。



但如果雙方事先有去法院登記的話,就會依照雙方協議而採用「夫妻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因為涉及雙方的議約內容所以較為複雜,在這邊我們就先不介紹。

如前述,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即採「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會先將雙方的財產分為兩個部分:結婚前跟結婚後,並於最後離婚時分配「婚後財產」。


🔎
舉例來說結婚前,雙方各有500萬的存款。而婚後雙方共同經營事業、投資置產、或是有其他獲利,最後男方有動產700萬,房地產1000萬,而女方動產有600萬沒有房地產。

🔎這時按照法定財產制,計算上會先扣除婚前財產(若有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因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和婚後負債也必須扣除),所以男方有婚後剩餘財產1200萬,而女方則是100萬。

此時,婚後剩餘財產較少者(女方)可以向較多者請求分配。而分配的方式,就是:(剩餘財產多者─剩餘財產少者) ÷ 2 = 平均分配額。

此本例來說,就是:(男方1200萬─女方100萬) ÷ 2 =平均分配額 550萬。
最終雙方的婚後財產就會平均分配成各650萬(男方:1200-550, 女方100+550)。
📢最後,補充幾點讓大家更清楚了解婚前婚後財產的劃分(請參閱民法第1017條、第 1030-1 條)。
1.婚前的動產視為婚前財產,但其所產生的利息視為婚後財產。
2.如不能證明為婚前財產則推定為婚後財產。
3.婚後財產若包含債務,則各自先以資產(積極財產)扣除債務後再做分配。
4.差額平均分配的結果,如果對另一方顯失公平者,可以由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以上面的例子而言,原本夫應將差額的一半即550萬元分配給妻,但如果在婚姻中夫妻間有依上述財產分配顯不相當的不公平情形時,夫可以請求法院減低或免除妻的分配額的部分或全部。

法定財產制是國內夫妻離婚時最常適用的分配財產制度,該制度有助於在離婚時公平地分配財產,以適度評價雙方在婚姻中各自的付出,並保障經濟弱勢者的權利,公民會客室希望今天的介紹可以幫助大家釐清相關的問題。

2015年10月16日 星期五

民法小辭典-時效

小群租房子給小景,但小景最後2個月的租金沒有交,積欠了4萬塊的房租。
之後小群出國工作於是就忘記了這件事,6年後,小群手頭緊忽然想到小景欠他4萬塊的房租,遂請小景還他錢,但小景跟他說已經過5年了,已經超過「時效」了,所以他不用還錢。

小群覺得非常奇怪,明明小景欠了錢怎麼可以過了幾年就不認帳、不還錢呢??

其實這類事情在民法中都有規定,民法中對於不同狀況都規定了不同期間的消滅時效。像是第125條就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而租金和其他種類則規定在第126條,時效只有五年。像是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是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的期給付債權的狀況的時效也都是5年。

第127條則規定了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法律之所以有時效制度的設計,就是避免長期不行使權利的不安定局面。
公民會客室提醒大家要多多留意!
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如果大家有這方面的疑問也歡迎留言或私訊我們,我們將盡力為大家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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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慧玲-公民會客室」是一個提供民眾及中小企業定期
(每週三下午2時至5時)免費法律、財務顧問諮詢的專業公益服務暨交流平台,採訪客預約制(02-2731-8866,北市仁愛路三段129號4F),歡迎來訪或私訊粉絲專頁,我們將盡力提供協助。

2015年10月12日 星期一

網路購物不小心買到假貨怎麼辦?

現在網路購物非常方便,許多購物網站甚至能讓您早上下單,下午就收到商品。如此便利的購物模式自然吸引了許多消費者,也改變了消費型態。

但因為網路購物事前我們無法看到商品,因此常有不肖業者打著國外代購、特價出清等方式賣“仿冒品”給消費者。而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往往懊惱不已,打去要求退貨或是想告對方詐欺,但賣家卻虛與委蛇,推卸責任堅持不退貨。

今天公民會客室要教大家幾個方法,預防自己買到假貨以及在不幸買到假貨時的處理方式。
假貨(仿冒品)的販賣已經違反商標法的規定,且該行為屬於「非告訴乃論」也就是一般所稱的公訴罪(商標法第95條以下)。也就是說,賣家不僅會受到被仿冒公司的民事上的求償(商標法第68條以下),也會面臨到刑事罰則。

當您購買到假貨時,首先我們必須先“證明”那是假貨,雖然我們可能直覺認為這就是假貨,但我們仍需要向原廠取得鑑定結果,您可以聯絡原廠並請他們開立證明。同時,我們也要保留購買到商品的一切內容物,像是偽造的保證書或是保固卡。

接著我們向警方報案並向檢方告訴、告發,同時聲請向宅配公司凍結代收款。這個動作可以大幅增加自己取回已付款項的機會,但要越快越好。

之後,我們就可以等待賣家將款項退還給您,如果幾天後賣家仍沒有動作,除了敦促警方加快辦案程序外,也可以準備進行法律程序。

但這樣對一般消費者來說確實比較麻煩,所以追根究柢就是要降低自己買到假貨的機率。

我們應該向指定經銷商購買商品,或要求賣家先提出購買證明及保證書,同時不要抱持貪小便宜的心態購買價格不符常理的商品。

另外,如果賣家的網站是設在國外,那將不利於我們後續法律程序的執行,也更難追回款項,因此我們可以先用以下網站查詢網站註冊者是否位於國內。
http://www.whois365.com/tw/

也提醒大家盡量別向來路不明或的賣家購買商品,同時提高自己的警覺性。當不幸購買到仿冒品時,也應該積極行動不要姑息犯罪行為,讓不肖業者逍遙法外。

2015年10月7日 星期三

車禍後被要求不合理的高額賠償怎麼辦?

車禍發生當下,或許因為趕時間、緊急送醫等狀況,雙方無法當下達成協議,常常留待事後再私下和解,和解不成再上調解委員會調解。

在某些情況下,有些人當下看起來明明沒受什麼傷、也非常有誠意地想與你和解,但之後卻獅子大開口,表示自己因為手擦傷需要做醫美,或這樣子的傷使自己無法上班,而要求你賠償他業務上的損失,甚至說自己傷到內臟要用昂貴的中藥調理...等等狀況。

在對方開出不合理的賠償要求以至於雙方無法和解時,我們會進入調解委員會調解。當然,在調解委員會,委員勢必會請雙方各退一步,但如果對方執意如此,堅決一定要高額的賠償金時,那就只能走進法院了。

這時,公民會客室要教大家主張幾點來避免對方無上限的賠償要求。

首先,發生車禍的第一時間,再怎麼趕也一定要記得報警以便釐清事實,並同時電話即時通知保險公司,有些保險公司會派員至現場協助,並至遲持報案聯單在五日內通知保險公司出險。一般車禍都不會是某方100%的疏失,所以在進入訴訟程序前,您可以先告訴對方,未來法院的判決結果未必全數由我方賠償,對方或許具有重大過失而責任並不全在我。
或是您可以先請對方等事故鑑定結果出來後,雙方再就彼此應負的責任來詳細討論。

另外,假設對方當場看起來並沒有受什麼傷,卻在之後主張自己因此住院,或是有其他您覺得不必要的醫療行為時,您可以請對方提出醫師證明,證明自己住院確實與車禍有關,且該醫療行為是必要的。

而像是薪資證明,也要請對方提供車禍前的薪資證明,證明自己確實因車禍導致自己無法上班,而非讓對方漫天喊價。

其他像是吃中藥調理身體、去醫美診所除疤或是精神上的傷害等對方難以舉證者,您也可以不用因此太擔心,因為若屬不必要之醫療行為,這些請求往往法院也不會同意。

所以,如果真的不幸遇到車禍且對方開出不合理的賠償要求時,請您不要慌張,冷靜地請對方提出證明,同時清楚表達自己的主張,讓調解委員或是法官瞭解,才是上上策!
圖片來源:Morguefile

2015年10月3日 星期六

健身房合約糾紛


現代人生活繁忙,但為了保持健康的身體,因此住家附近的健身房成了許多人的選擇。
但消費者與健身房頻頻傳出契約糾紛,又因怕麻煩所以最後往往接受業者的條件或自己摸摸鼻子認賠。這樣的事件層出不窮,許多人就算請求消保官幫忙也不一定能成功退款,到底要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呢?
今天公民會客室就帶大家瞭解一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裡面的第貳條規定了健身中心契約中不得記載的事項。如果您在契約中看到了以下幾點,請立即跟店員或是經理反應,且先不要簽署該契約,以免影響自身的權利:
1.我已詳閱並同意所有上述條件
2.消費者在本運動中心因課程或設備所造成身體、健康、財產之損失時,本運動中心概不負責。或是其他事先約定免除業者責任之條款
3.本運動中心保有契約變更之權利,消費者不得異議
4.本運動中心因物價調整或教練薪資調整可適當調整會費
5.消費者在契約期間不得任意片面終止契約,取消會籍

另外,消費者在契約期限屆滿前,可隨時終止契約!業者也必須按規定(連結中規定的第一條第七款)退還剩餘之費用。同時,業者不可以要求您當下應立刻簽署契約,或禁止您將契約帶回家審閱。

最後公民會客室提醒您,契約都有審閱期。
就算業者說得天花亂墜,給了您許多折扣,我們仍應詳閱契約,不要一時失去理智給自己往後添上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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