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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6日 星期五

民法小辭典-時效

小群租房子給小景,但小景最後2個月的租金沒有交,積欠了4萬塊的房租。
之後小群出國工作於是就忘記了這件事,6年後,小群手頭緊忽然想到小景欠他4萬塊的房租,遂請小景還他錢,但小景跟他說已經過5年了,已經超過「時效」了,所以他不用還錢。

小群覺得非常奇怪,明明小景欠了錢怎麼可以過了幾年就不認帳、不還錢呢??

其實這類事情在民法中都有規定,民法中對於不同狀況都規定了不同期間的消滅時效。像是第125條就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而租金和其他種類則規定在第126條,時效只有五年。像是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是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的期給付債權的狀況的時效也都是5年。

第127條則規定了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法律之所以有時效制度的設計,就是避免長期不行使權利的不安定局面。
公民會客室提醒大家要多多留意!
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如果大家有這方面的疑問也歡迎留言或私訊我們,我們將盡力為大家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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