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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3日 星期五

什麼是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許多人在親人過世之際,除了安排後事以外,常常也會被親友提醒要去辦「拋棄繼承」。通常會想要辦理拋棄繼承,不外乎是與過往者許久沒有往來,對其生前的財務狀況一無所知,擔心潛在債主突然找上門來。

但其實先別擔心,「債留子孫」、「父債子還」的傳統道德觀念,在今天臺灣的法律上的規定已經不復存在!!

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民法繼承編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明文規定過往者與親屬之間的繼承關係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即全面性地採用「限定繼承」的效果。也就是說,不管過往者生前遺留了多少債務,他的遺產有多少、就還多少。

舉例來說,某甲生前好賭成癮,但手氣似乎沒有太好,過往時只留下遺產10萬元,借款卻欠了100萬元。這個時候某甲的繼承人原則上只需以10萬元為限,償還該債務。

為什麼法律會這樣子規定,偏向保護繼承人呢?

這項規定的立法理由其實是立法者認為一般人不會想要去償還往生者留下的債務,尤其是不瞭解其生前財務狀況及其已經過往許久的情況下,因此而背下了債務是不合理的。
為了更明白清楚,公民會客室以下就「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間的相異處加以說明。

(一) 拋棄繼承就是「拋棄其繼承權」,對於過往者(即被繼承人)遺留下的所有權利義務都不繼受,兩者間的財產關係從此井水不犯河水。
例如,甲有一個老婆乙和一個兒子丙,甲過世之後,乙和丙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後,他們與甲之間的財產關係就因此而斷開,毫無瓜葛。

(二) 限定繼承對於繼承人來說,仍然是全部繼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權利義務,也就是遺產和負債全都會移轉到繼承人身上,只是負債部分只要從所得遺產中償還即可。
例如,甲有一個老婆乙和一個兒子丙,甲過世之後,留下現金10萬元與債務30萬元。若乙和丙沒有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他們依然會承受這遺產10萬元和債務30萬元,不過只需要在遺產10萬元內對債權人負責。

總之,在現在的法律規定下,辦不辦拋棄繼承,其實就繼承人想避免負擔過往者(即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來說,結果是一樣的。
你不用擔心會被一無所知的債務給突襲,影響原本安穩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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