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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1日 星期日

小心別因寶可夢觸法

最近精靈寶可夢Pokémon Go手機遊戲在全球引發熱潮,該遊戲結合AR擴增實境,讓玩家藉由在真實世界移動、到達定點拿取補給、捕獲精靈,因而許多玩家在行進間,竟只緊盯手機螢幕而忽略周遭環境安危。如此行為不但危險,更可能因此觸犯法律!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瞭解一下吧!


精靈寶可夢因補給站及精靈散佈出現在城市各個角落,有些玩家會於開車或騎車時將手機置於身旁或拿在手上以便及時操作,但此舉但卻可能因不同用路人身分,而觸犯輕重不一之法規:

  • 汽車駕駛人可能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行駛,卻因發現寶可夢而急煞於道路中央,則可能違反同條例第43條第4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 即使汽車駕駛人為安全起見,將汽車臨時停放路邊,以專心的捕獲寶可夢,亦須注意同條例第55條規定,切勿臨停於不當地點,而遭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得不償失。

  • 機車駕駛人則依同條例第31條之12項,同汽車駕駛人情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可能將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 騎乘單車則受同條例第73條第6款規範:「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而無論是駕駛汽車、騎乘機車或是腳踏車,玩家都應謹慎注意車前狀況,若因低頭專注於遊戲而導致車禍發生、使他人受有損害,將可能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或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相信這並非任何人所樂見。

此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的玩家,也不能掉以輕心。
以高鐵、台鐵為例,根據鐵路法第71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三、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不聽勸離。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搭乘捷運的玩家,依據大眾捷運法第50條,亦有相似之規定。大家千萬別成為眼中只有寶可夢的玩家,而忽視自身與其他人一同搭乘交通工具之安危與基本禮儀。

而僅是走在路上滑滑手機、丟丟寶貝球的玩家,也要謹慎小心,因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
、蹲、立,足以阻礙交通。」多一份注意力注意自身安全、及所行經場所,才能真正愉快地玩遊戲。

此外,醉心於捕獲寶可夢的玩家請注意,若有擅闖機場管制區內、妨礙乘客通行、滯留航空站或將車輛任意停放航空站之公共通道等行為,將有民用航空法第119-3條,由航警局
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之可能,且航空站經營人並得會同航空警察局強制其離開航空站,不可不慎。


在捕獲各式稀有寶可夢的同時,也希望各位玩家能眼觀四面、耳聽八方,千萬別因遊戲忽視了自身與其他用路人的安全,若因沉醉在遊戲世界而遭罰款,更是得不償失,務必審慎以對,才能使遊戲真正達到休閒娛樂之目的。

2016年8月14日 星期日

買到瑕疵手機怎麼辦


科技化社會中幾乎已是人手一機,而智慧型手機的售價動輒花費上萬元,一旦不幸買到瑕疵品,但商家卻推拖表示無法更換或僅以更換整新機處理時,著實令人頭疼。今天公民會客室將告訴大家在這種情況下,該如何依據法律、主張並保護自己的權益,一起來看看吧。

網路購物、電信公司、電信行及一般生活中二手交易,都是能購買產品之通路。但我們時常聽到的「七天鑑賞期」,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僅適用於「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其目的係保障在購買當下無法直接實體接觸商品、或無法詳細判斷和思考等情形下之消費者,因此設有規定得於七天期限內不附理由解除契約之規定。是以,上述情況中僅有網路購物之方式屬於該條文規定,而能受到七天鑑賞期的保障。

如果不幸在實體店面買到瑕疵品,在法律上能如何主張呢?除了賣方應依民法第354條:擔保商品於移轉買方時存在、或無瑕疵導致減少商品價值,而且如果賣方曾經保證商品之品質時,賣方更需就其保證之內容為擔保。而買方也有應為的行為:
  • 依據民法第355條,買方若一開始即知悉、或者因為自己的重大過失而不知商品有瑕疵,賣方就不因此負保證商品品質的責任。反之,若賣方蓄意隱瞞商品瑕疵時,賣方應該負擔瑕疵責任。
  • 民法第356條則賦予買方應「儘速檢查」商品、並「通知賣方瑕疵」之義務,如果是難以在第一時間發現的商品瑕疵,也應在發現時,盡快通知賣方,否則將視為買方承認商品的完整。但民法第357條亦指出,如果賣方「故意」不告知買方商品的瑕疵,第356條之情形即不適用於買賣雙方之間。
  • 最後,依據民法第359條規定,賣方在商品有「瑕疵」、且賣方依同法354條至358條之規定應負擔保責任時,買方可以主張「解除契約」或者「減少價金」,只有例外在顯失公平之情形時,限制買方「只能減少價金」。

所以每當買進一支手機(或任何商品)時,請務必確認雙方交付商品之品質。如是二手商品應先確認有無瑕疵,並於買賣雙方間建立相同認知;若是買進全新手機,則賣方負有交付無瑕疵物之責任,買方收到商品後,亦須盡快檢查有無未發現之瑕疵,並告知賣方瑕疵內容,以資證明買方並非收到完整商品,進而主張解除買賣契約或折價。買方的權利才不會在不知不覺間睡著了。

以上情形,在買到瑕疵手機時,即可依此主張,但務必記得詳讀法規內容,確定自己已經詳盡檢查責任等,再據理力爭,捍衛自己的權利。




























2016年8月7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什麼是定金?


在交易價格較高之商品如房屋、汽機車、或家電傢俱時,為了進一步確認買方購買意願,賣方往往會要求買方先支付一定金額作為定金。然而,付了定金就一定要買嗎?交付對價後,得否請求返還定金呢?或者,突然不想買了,這筆錢得否索回呢?相信許多人心中都抱持著這樣的疑惑,今天公民會客室要告訴大家買賣關係中定金的效用,一起來看看吧。

首先,根據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即當一方交付定金時,就意味著買方承諾購買標的物,買、賣雙方間已經成立買賣契約,無論何者後悔而不願履約,或因為其他原因而讓銀貨兩訖之目的未曾達成,皆屬債務不履行,而定金也在這樣的關係中,有其功效。

如同民法第249條之規定:
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舉例而言:小群很中意小景要以800萬元出售的房子,而預先支付了30萬元的定金,此時小群和小景間即成立買賣契約。
-小群可以選擇後續支付770萬元,並將30萬定金作為給付款項的一部份,而不取回定金;又或者,小群也可以選擇支付800萬元予小景,並再請求小景歸還先前30萬元的定金。
-但之後若小群無故反悔不欲購買,則小景毋須退還這30萬元的定金,因未履約的原因顯屬小群所致。
-換言之,若小景忽然覺得售價太低或因其他原因不想賣了,則小景應該要退還定金的兩倍即60萬元給小群,因未履約的原因顯屬小景所致。
-或者,在小群預先支付30萬元定金給小景後,房屋卻因地震倒塌毀損、而無法出售,這種情形即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故小景須依法律規定,退還30萬元定金給小群。


在定金交付後,一旦有不能履行之情形,我國民法皆有完整規定,無論身為買方或賣方,都別忘了要依法主張自己的權益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