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文章

2015年12月17日 星期四

社區/里如何加裝監視器?



小群買了一部新的公路車,想要在假日時破風航行,並且練就強健體魄。沒想到,有天只是將車子停在住家樓下一會兒,再回首車子就不翼而飛。小群緊張地跑去找里長伯求救,里長伯卻表示最近常常有居民反應東西被偷走、牆壁被塗鴉和環境被破壞等,但因為這邊的巷弄都沒有監視器,不僅無從調查起,也沒有威嚇作用,導致治安狀況一落千丈,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事實上,以台北市為例,依照《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暫行辦法》,里辦公處是可以向台北市警察局申請設置錄影監視系統,來針對指針對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進行攝錄影音。只要就設置地點先行徵詢主管機關意見,也檢附下列文件,主管機關就會受理,並召集相關單位進行勘查:

1. 申請書。
2. 監視器數量、監控機房、監視器位置及所有連接線路之平面圖、配置圖說。
3. 設置處所之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權同意書。
4. 其他相關文件。

所設置的監視系統不得針對特定標的或私人處所,若督促後仍未改善,這個設置的許可就會被主管機關廢止。而里辦公處設置之錄影監視系統,以里長為管理人。且錄影監視系統所攝錄之影音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露。最重要的是,監視器所拍到的內容,管理人應善盡保管責任,且保存期限為一個月,屆滿保存期限應予銷毀,並至遲不得逾一年。

最後,就台北市民來說,如何研判您住家的里或社區附近所設置的是警察局的監視器呢?只要監視器側邊或控制箱上印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守護您」字樣就對了!若有需要監視器拍攝內容時,可以和里長表示,再向各轄區分局調閱。


設置監視器固然是維護治安的好方法,但守望相助、一同保護家園才能讓生活更安心唷!

2015年12月9日 星期三

如何檢舉交通違規?


相信大家都不喜歡不遵守交通規定的人,因為他們的不注意可能造成其他人的困擾,甚至發生危險。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如發現有違規情事,我們可以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但如果剛好在行車中遇到,不方便報警取締時,我們可以先將行車記錄器中的檔案保存下來,再依據發生的地點上傳至各公路主管機關或地方警察局。

如果發生在國道就可以上傳至
內政部警政屬國道公路警察局的線上檢舉系統
http://www.hpb.gov.tw/files/11-1000-225.php

如果發生在台北市則可以上傳至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的交通違規檢舉專區
http://police.gov.taipei/ct.asp?xItem=92275895&CtNode=62861&mp=108001

其他則可以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02-22255999轉9,由他們告知您應該向誰檢舉

但要注意的是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但書規定:「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所以假設9/1早上八點闖紅燈,那9/7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是可以的,但如果在9/8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那他們是不予受理的。

另外,同一違規行為不能再重複檢舉,且我們在檢舉時應該清楚拍到車牌以及號誌,如果案件屬於動態違規則應該檢附影片或2至3張連續照片,以利當局查證。

最後如果對於如何檢舉還有不清楚的地方,歡迎大家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網站查詢喔
https://tvrs.ntpd.gov.tw/

法條完整內容補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2015年12月1日 星期二

網拍賣家複製貼上他人照片恐涉侵權

有些網拍業者貪圖方便,會到官網或其他業者那邊直接下載商品或模特兒圖片再放到自己網站上,當成商品示意圖來使用。殊不知此行為已經違反著作權法,可能因此吃上官司並面臨刑責!

著作權法是為了保障著作人權利而存在,依照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所以只要照片或音樂等著作並非自己所創作,我們卻拿來無正當理由的使用就有侵權的可能。又因為網路的發達,只要點點滑鼠就可以複製,導致這樣的情況在網路上層出不窮。

著作權法第87條就規定了何謂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而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意思是說,只要我們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利用電腦程式(網路瀏覽器)或其他技術(Ctrl+C, Ctrl+V, 螢幕截圖)意圖在網路上公開傳輸或重新製作(Photoshop編輯)最後受有利益(打響商家名號、賺取金錢)就是侵害了著作財產權。

以網拍業者來說,未經同意到官網或其他業者的商城下載圖片,並使用於自己的網路商店上,很可能就侵害了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93條第1項第4款,可能被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不可不慎!

最後,為了避免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我們最好在使用前先知會著作權人,並取得授權。千萬不要便宜行事害自己陷入被告的危險!

2015年11月30日 星期一

什麼是裁判費?

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必須由原告先繳交裁判費,才能開始訴訟程序。而依照提起訴訟案件種類的不同又分別有不同的算法,我們幫大家整理如下。

民事訴訟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起訴時要先繳交裁判費以開啟訴訟,若未繳交,法院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先命原告補繳,若仍未繳交,就會以同條項第6款以裁定駁回。
不過原告也可以在訴訟中聲明: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若原告訴訟最後的結果是獲得勝訴判決,那麼被告就要繳交這筆裁判費用。因同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另外,為了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輕訟累,並減省法院勞費,原告雖繳交了裁判費,但若以和解、調解或撤回訴訟來解決紛爭,原告可以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同法第83條、第84條、第420-1條)。

而裁判費的計算方式,若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 收一千元;超過十萬元以上,大約是徵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之百分之一左右。

這裡有司法院提供的試算表:http://goo.gl/EtYwbv

詳細的法律規定為同法第77-13條: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 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一十元;逾一百萬元至 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九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八十八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七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六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刑事訴訟
因刑事訴訟之性質為國家刑罰權之發動、以真實發現主義,具有相當的公益性質,與民事訴訟作為私人紛爭解決之程序不同。因此原則上不課徵裁判費用。而且,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不用繳交裁判費,所以不少民眾在訴訟策略上都會先行刑事告訴,再透過附帶民事訴訟一併處理。

行政訴訟

要進行行政訴訟,也必須先繳納裁判費用,以交通事件為例,在交通裁決階段必須繳交新台幣三百元;在簡易訴訟階段則是兩千元;在通常訴訟階段則是四千元。較詳細的費用項目,可以參考司法院所提供的「行政訴訟裁判費一覽表」:http://goo.gl/AsZ6PT

2015年11月24日 星期二

公共停車位被雜物佔據怎麼辦?

圖片來源:TVBS新聞台

小群最近換了工作,常常要開車往返外縣市,但他每次回到住家附近,許多公共停車位都被鄰居用腳踏車、機車、花盆等雜物給佔走了。他發現,這種情況其實存在許久,甚至很多人都把這些自家門口的車位當作自己的財產使用,若有人把佔位的物品移走,還會惹來一陣指責謾罵。小群感到相當不平,但他能夠怎麼辦呢?

公民會客室建議小群可以向轄區派出所報案,請警察前來處理,責令放置路霸的鄰居立刻停止這個行為、把佔車位的物品通通清除,並處以罰鍰,以求還給其他人應有的公共空間。

事實上,這些「路霸」都是不合法的,不僅妨害其他人的利益,甚至影響了公共安全。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來說,第82條第1項第1款就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而所謂「道路」,依照同法第3條第1款:「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而且,若經勸導,這些佔用的行為人仍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依同法第82條第2項,這些物品就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


所以如果真的遇到屢勸不聽的惡鄰居,不妨直接請警察來處理,相信會更有效率喔!

2015年11月17日 星期二

證所稅的緣起與廢除

稅制的設計是希望能讓有能力的人多付出以達“量能課稅”的精神,進而協助國家執行政策及發展各項公共設施,以縮短城鄉貧富差距提升整體國家水平。

不單單是台灣,世界各國也都有相關證所稅制。其中同樣與台灣採用“合併計入綜合所得稅”制的美國,其短期證所稅率就為15%~39.6%。

台灣自民國102年起,恢復課徵“個人證所稅”採用「設算所得」及「核實課稅」雙軌制,而104年起則一律採用核實課稅制。

兩者的差異為:

1.設算所得是按賣出金額設算所得就源扣繳,即賣出金額乘上扣繳稅率。而扣繳稅率則是以台股指數8500點為分界,低於8500點免稅、8500~9499.99點扣0.02%、9500~10499.99點扣0.04%再往上則是0.06%。

2.核實課稅則是以出售收入減去原始取得成本再扣除必要費用後乘上15%的稅率。

更詳細的規定可以參考聯合報所製作的整理圖表>



上述法律規定是引述自所得稅法第14-2條,而該法於104年11月17號於立法院三讀表決通過廢除,並從105年元旦起生效。

廢除的原因各方說法不一,但自證所稅恢復開徵以來台股交易量能減少,也讓股民覺得自己被剝了兩層皮,心裡不是滋味。大戶們更紛紛出走讓台股交易市場比以往低迷,連帶導致國家的“證交稅”所得收入減少。民國黨主席徐欣瑩今年在10月6號在立法院質詢時就提到,自102年開徵三年以來國庫短收800多億,絕對不是個小數目。也為此於今年8月以電視廣告的方式希望喚起大眾的關注,更於9月時召開記者會呼籲廢除證所稅,經過許多努力終於讓在野兩黨重視並跟進,在藍綠二黨不聞不問的三年後,表決通過廢除。


而這也是證所稅在台灣歷史上第四度走入歷史,前三次開徵到廢除也都只有一兩年的時間

2015年11月16日 星期一

誹謗與言論自由的界限 罰與不罰?

就誹謗來說,實務上法院會審酌行為人該發言所處的脈絡、行為人的主觀意圖,甚至是教育程度等因素來判斷是否成罪,畢竟很多時候一個人的名譽是否被妨害,都有其個案的特殊性。

根據法條,公民會客室為大家介紹幾種狀況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就誹謗而言,法律規定了一些不罰的例外狀況,兼顧言論自由「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尤其大法官特別對要滿足什麼條件才會構成誹謗罪作出解釋。


刑法第 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換句話說,如果今天行為人所發表的言論是「不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又能證明發言內容的真實性,法律即評價為不罰。


不過,大法官在釋字509號中,對於「證明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的程度與舉證責任放的更寬、更趨向保護人民的言論自由:「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另外,刑法第311條也規定,若行為人是以善意發表言論,且符合下列的情形之一,即屬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也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刑法的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之目的,是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雖然保護的手段是否需動用國家刑罰權,目前臺灣社會尚有不同看法,有認為基於刑法的謙抑性、最小手段性,以民事程序來作紛爭解決已足。


釋字509號也謂:「至於限制之手段究應採用民事賠償抑或兼採刑事處罰,則應就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重之態度、現行民事賠償制度之功能、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之程度及其違背時所受同業紀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


儘管如此,我們仍應時時警惕,畢竟出口的言語是兩面刃,實現自我與傷害他人也只有一線之隔。謹言慎行,並寬心接受他人評論,才能理性溝通、分享資訊,體會言論自由的真諦。

2015年11月15日 星期日

什麼是公然侮辱、什麼是誹謗?


您是否看過兩人在街上大吵、或在網路上互相攻訐對罵,結果雙方互相說要以公然侮辱或是誹謗提告的情況呢?

“公然侮辱”及“誹謗”分別規定在刑法第309條及第310條。但一般人往往並不那麼清楚這兩者之差異,甚至有可能主張錯誤。

其實只要掌握一個大原則就可以初步區分,那就是以發言內容為「抽象謾罵」還是「具體指摘」來判斷。

最高法院 86 年台上字第 6920 號 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
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
實,則屬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範疇。

以實務常見案例來說,如果今天行為人所說的是具體事件,像是指摘傳述別人是“小三”或“貪污”等就可能涉及誹謗。

但如果行為人單純只是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對他人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例如“王八蛋”“低級下流”甚至比出中指等這種未指摘事實之抽象謾罵,則可能涉及公然侮辱。


2015年11月11日 星期三

我可以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打民事官司嗎?


遇到民事訴訟時,大家第一個想到的就是要不要請律師幫忙。到底能不能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進行民事訴訟呢?答案是可以的!


現行民事訴訟法在第一、二審並不採強制律師代理,因此當事人原則上可以自己到法院進行訴訟,並不一定要委任律師辦理。


但官司的進行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專業及知識,因此若當事人對此不熟悉則可能無法勝任。所以,為了保護當事人、同時讓訴訟順利進行,當事人可以委任訴訟代理人出庭。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第二項則提到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不過在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因為屬於法律審,所以民事訴訟法第466之1條規定對於第二審的判決上訴第三審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所以回到最一開始的問題,在民事訴訟第三審前,我們可以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自行進行民事訴訟。

2015年11月9日 星期一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

隨著人類文明發展越來越成熟,無形資產的
🔒保護就顯得越來越重要!
相對於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往往較容易被忽略,不論是💡發明🎨藝術創作🎼歌曲或其他“無形”的人類智慧結晶都應該被保護。這樣子才能鼓勵人類繼續創新,進而提升全人類的文明水平,以利全人類的發展。

所以智慧財產權的概念就應運而生了!

但並非全部無形的資產都是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範圍,必須兼具「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以及能「產生財產上價值」之特性才是!
像單純體力上的勞作,雖然是無形的,但因不具備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所以不在智財權的保護範圍內。同樣,如果某項創作不能產生財產上的價值而單純停留在思想面,那自然不需要法律介入來保護。
所以中華民國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其中有四個對應的法律是:
1.專利法
2.商標法
3.著作權法
4.營業秘密法

且以上各法的第一條都說明了各個不同的對應標的,公民會客室幫大家整理一下,方便大家能更清楚的了解:)
1.專利法: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2.商標法:為保障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團體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
3.著作權法: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4.營業秘密法: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看完了簡單的介紹大家對智慧財產權有沒有更加瞭解呢?
如果有任何智慧財產權相關的問題也歡迎來電預約“蔡慧玲-公民會客室” 喔

下班後自己研發設計出新產品,專利要歸誰?


阿正是受雇於小景設計工作室的設計師,閒暇之餘喜歡騎著腳踏車追風,但他發現,一邊騎車一邊拿手機出來找地圖、聽音樂或傳訊息很麻煩也不安全。於是他每天下班後,就在家裡畫設計圖,設計出一個萬用手機支架,不僅可以在腳踏車上使用,也可以安裝在機車、汽車或任何桿狀物上,且可以放置各種尺寸的手機或平板,非常方便。
同事們看到都好想要,就蜂擁而至向阿正訂購,阿正也樂得和大家分享,用3D印表機大量製作,同時想要申請專利並放到網路上販售。
但這個消息傳到工作室老闆耳中,老闆覺得阿正既然是他的員工,那阿正的設計理當歸屬於公司才是,且這款萬用手機支架應該會在市場上大賣。阿正因此除了煩惱要如何申請專利,又一面煩惱老闆想要從他的設計中分一杯羹。
阿正的狀況,依照專利法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因此阿正在下班後所設計的手機支架,該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應該屬於阿正。
但同條項但書也規定:「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換句話說,如果阿正設計手機支架時,該創意之發想是利用他在工作室所習得的經驗甚至是利用某些設計資源,那麼老闆可以支付合理報酬,讓工作室來運用這個手機支架實施商業行為。
另外,阿正在申請專利時,我國將「專利」分成三種,分別是:

一、發明專利:利用自然法則(例如:能量守恆定律)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而能表現在物或方法或物的用途上。
二、新型專利。
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並能產生某一新作用或增進功效。當新創意屬於可專利性較低者,創作人可考慮申請新型專利。
三、設計專利。
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或是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都是設計專利。
而阿正設計的手機支架,這個新創意如果無法達到發明專利所要求的高度,那他申請「發明專利」很可能被駁回。不過,就這支架可以裝在任何桿狀物上,且符合各種手機或平板,因此在功能、結構上都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應可以申請新型專利。
但如果萬用支架外觀上沒有特殊設計,僅為「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就無法申請設計專利。所以能否申請設計專利將依照阿正的設計是否在外觀上有獨特創新來做判斷。

2015年10月29日 星期四

房客不見蹤影,房東該怎麼辦

小群把房子租給新房客,契約約定租兩年,每月租金一萬元。沒想到新房客搬進來沒多久,就因為個人債務問題跑路消失了!小群很傷腦筋,因為它既沒有收到房租,房子也空在那裡無法使用,債主又不斷上門來打擾。他很希望可以擺脫這段房屋租賃的關係,但又不知道從何作起。
民法第440條第二項規定小群必須一邊催告房客,一邊等到「租金欠繳額度達兩個月」或「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才能終止租約。因此如果房客欠下的租金不足二個月時,不可以逕自終止租約把房子收回來。
但,如果小群並不知道這個房客的其他住處,就只能將催繳租金及終止租約的存證信函,寄到這個租屋地址,在確定沒人簽收後,再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以發生如同實際交付房客本人同樣的效力。
租約終止後,小群就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請求遷讓房屋、給付租金等。假設此時房客仍無影無蹤並且沒有出庭,法院可依小群的聲請或依職權進行一造辯論判決,若小群確實勝訴,那麼等判決確定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我們可以發現,處理租屋糾紛是繁雜漫長的。
不過公民會客室這邊教大家一個小方法,可以讓故事中的小群不用經過繁複的訴訟程序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那就是先請公證人將租賃契約作成公證書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這樣就可以不經訴訟直接聲請執行!
其法條依據是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
但最重要的還是,慎選房東、慎選房客,保持良好的租屋關係以避免法律糾紛喔:)

2015年10月23日 星期五

什麼是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許多人在親人過世之際,除了安排後事以外,常常也會被親友提醒要去辦「拋棄繼承」。通常會想要辦理拋棄繼承,不外乎是與過往者許久沒有往來,對其生前的財務狀況一無所知,擔心潛在債主突然找上門來。

但其實先別擔心,「債留子孫」、「父債子還」的傳統道德觀念,在今天臺灣的法律上的規定已經不復存在!!

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民法繼承編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明文規定過往者與親屬之間的繼承關係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即全面性地採用「限定繼承」的效果。也就是說,不管過往者生前遺留了多少債務,他的遺產有多少、就還多少。

舉例來說,某甲生前好賭成癮,但手氣似乎沒有太好,過往時只留下遺產10萬元,借款卻欠了100萬元。這個時候某甲的繼承人原則上只需以10萬元為限,償還該債務。

為什麼法律會這樣子規定,偏向保護繼承人呢?

這項規定的立法理由其實是立法者認為一般人不會想要去償還往生者留下的債務,尤其是不瞭解其生前財務狀況及其已經過往許久的情況下,因此而背下了債務是不合理的。
為了更明白清楚,公民會客室以下就「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間的相異處加以說明。

(一) 拋棄繼承就是「拋棄其繼承權」,對於過往者(即被繼承人)遺留下的所有權利義務都不繼受,兩者間的財產關係從此井水不犯河水。
例如,甲有一個老婆乙和一個兒子丙,甲過世之後,乙和丙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後,他們與甲之間的財產關係就因此而斷開,毫無瓜葛。

(二) 限定繼承對於繼承人來說,仍然是全部繼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權利義務,也就是遺產和負債全都會移轉到繼承人身上,只是負債部分只要從所得遺產中償還即可。
例如,甲有一個老婆乙和一個兒子丙,甲過世之後,留下現金10萬元與債務30萬元。若乙和丙沒有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他們依然會承受這遺產10萬元和債務30萬元,不過只需要在遺產10萬元內對債權人負責。

總之,在現在的法律規定下,辦不辦拋棄繼承,其實就繼承人想避免負擔過往者(即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來說,結果是一樣的。
你不用擔心會被一無所知的債務給突襲,影響原本安穩的生活。

2015年10月20日 星期二

夫妻財產分配

夫妻結婚後,若發現雙方不適合,可能會選擇以離婚來結束這段關係。

而離婚時一定會遇到的就是財產問題,今天公民會客室向大家介紹在法律上如何處理💔離婚時的財產問題!

雙方在結婚時很少會事先約定夫妻財產的分配,所以🔨


民法針對「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就採用「法定財產制」。



但如果雙方事先有去法院登記的話,就會依照雙方協議而採用「夫妻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因為涉及雙方的議約內容所以較為複雜,在這邊我們就先不介紹。

如前述,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即採「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會先將雙方的財產分為兩個部分:結婚前跟結婚後,並於最後離婚時分配「婚後財產」。


🔎
舉例來說結婚前,雙方各有500萬的存款。而婚後雙方共同經營事業、投資置產、或是有其他獲利,最後男方有動產700萬,房地產1000萬,而女方動產有600萬沒有房地產。

🔎這時按照法定財產制,計算上會先扣除婚前財產(若有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因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和婚後負債也必須扣除),所以男方有婚後剩餘財產1200萬,而女方則是100萬。

此時,婚後剩餘財產較少者(女方)可以向較多者請求分配。而分配的方式,就是:(剩餘財產多者─剩餘財產少者) ÷ 2 = 平均分配額。

此本例來說,就是:(男方1200萬─女方100萬) ÷ 2 =平均分配額 550萬。
最終雙方的婚後財產就會平均分配成各650萬(男方:1200-550, 女方100+550)。
📢最後,補充幾點讓大家更清楚了解婚前婚後財產的劃分(請參閱民法第1017條、第 1030-1 條)。
1.婚前的動產視為婚前財產,但其所產生的利息視為婚後財產。
2.如不能證明為婚前財產則推定為婚後財產。
3.婚後財產若包含債務,則各自先以資產(積極財產)扣除債務後再做分配。
4.差額平均分配的結果,如果對另一方顯失公平者,可以由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以上面的例子而言,原本夫應將差額的一半即550萬元分配給妻,但如果在婚姻中夫妻間有依上述財產分配顯不相當的不公平情形時,夫可以請求法院減低或免除妻的分配額的部分或全部。

法定財產制是國內夫妻離婚時最常適用的分配財產制度,該制度有助於在離婚時公平地分配財產,以適度評價雙方在婚姻中各自的付出,並保障經濟弱勢者的權利,公民會客室希望今天的介紹可以幫助大家釐清相關的問題。

2015年10月16日 星期五

民法小辭典-時效

小群租房子給小景,但小景最後2個月的租金沒有交,積欠了4萬塊的房租。
之後小群出國工作於是就忘記了這件事,6年後,小群手頭緊忽然想到小景欠他4萬塊的房租,遂請小景還他錢,但小景跟他說已經過5年了,已經超過「時效」了,所以他不用還錢。

小群覺得非常奇怪,明明小景欠了錢怎麼可以過了幾年就不認帳、不還錢呢??

其實這類事情在民法中都有規定,民法中對於不同狀況都規定了不同期間的消滅時效。像是第125條就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而租金和其他種類則規定在第126條,時效只有五年。像是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是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的期給付債權的狀況的時效也都是5年。

第127條則規定了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法律之所以有時效制度的設計,就是避免長期不行使權利的不安定局面。
公民會客室提醒大家要多多留意!
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如果大家有這方面的疑問也歡迎留言或私訊我們,我們將盡力為大家解說:)
--------------------------------------------------------------------------------
蔡慧玲-公民會客室」是一個提供民眾及中小企業定期
(每週三下午2時至5時)免費法律、財務顧問諮詢的專業公益服務暨交流平台,採訪客預約制(02-2731-8866,北市仁愛路三段129號4F),歡迎來訪或私訊粉絲專頁,我們將盡力提供協助。

2015年10月12日 星期一

網路購物不小心買到假貨怎麼辦?

現在網路購物非常方便,許多購物網站甚至能讓您早上下單,下午就收到商品。如此便利的購物模式自然吸引了許多消費者,也改變了消費型態。

但因為網路購物事前我們無法看到商品,因此常有不肖業者打著國外代購、特價出清等方式賣“仿冒品”給消費者。而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往往懊惱不已,打去要求退貨或是想告對方詐欺,但賣家卻虛與委蛇,推卸責任堅持不退貨。

今天公民會客室要教大家幾個方法,預防自己買到假貨以及在不幸買到假貨時的處理方式。
假貨(仿冒品)的販賣已經違反商標法的規定,且該行為屬於「非告訴乃論」也就是一般所稱的公訴罪(商標法第95條以下)。也就是說,賣家不僅會受到被仿冒公司的民事上的求償(商標法第68條以下),也會面臨到刑事罰則。

當您購買到假貨時,首先我們必須先“證明”那是假貨,雖然我們可能直覺認為這就是假貨,但我們仍需要向原廠取得鑑定結果,您可以聯絡原廠並請他們開立證明。同時,我們也要保留購買到商品的一切內容物,像是偽造的保證書或是保固卡。

接著我們向警方報案並向檢方告訴、告發,同時聲請向宅配公司凍結代收款。這個動作可以大幅增加自己取回已付款項的機會,但要越快越好。

之後,我們就可以等待賣家將款項退還給您,如果幾天後賣家仍沒有動作,除了敦促警方加快辦案程序外,也可以準備進行法律程序。

但這樣對一般消費者來說確實比較麻煩,所以追根究柢就是要降低自己買到假貨的機率。

我們應該向指定經銷商購買商品,或要求賣家先提出購買證明及保證書,同時不要抱持貪小便宜的心態購買價格不符常理的商品。

另外,如果賣家的網站是設在國外,那將不利於我們後續法律程序的執行,也更難追回款項,因此我們可以先用以下網站查詢網站註冊者是否位於國內。
http://www.whois365.com/tw/

也提醒大家盡量別向來路不明或的賣家購買商品,同時提高自己的警覺性。當不幸購買到仿冒品時,也應該積極行動不要姑息犯罪行為,讓不肖業者逍遙法外。

2015年10月7日 星期三

車禍後被要求不合理的高額賠償怎麼辦?

車禍發生當下,或許因為趕時間、緊急送醫等狀況,雙方無法當下達成協議,常常留待事後再私下和解,和解不成再上調解委員會調解。

在某些情況下,有些人當下看起來明明沒受什麼傷、也非常有誠意地想與你和解,但之後卻獅子大開口,表示自己因為手擦傷需要做醫美,或這樣子的傷使自己無法上班,而要求你賠償他業務上的損失,甚至說自己傷到內臟要用昂貴的中藥調理...等等狀況。

在對方開出不合理的賠償要求以至於雙方無法和解時,我們會進入調解委員會調解。當然,在調解委員會,委員勢必會請雙方各退一步,但如果對方執意如此,堅決一定要高額的賠償金時,那就只能走進法院了。

這時,公民會客室要教大家主張幾點來避免對方無上限的賠償要求。

首先,發生車禍的第一時間,再怎麼趕也一定要記得報警以便釐清事實,並同時電話即時通知保險公司,有些保險公司會派員至現場協助,並至遲持報案聯單在五日內通知保險公司出險。一般車禍都不會是某方100%的疏失,所以在進入訴訟程序前,您可以先告訴對方,未來法院的判決結果未必全數由我方賠償,對方或許具有重大過失而責任並不全在我。
或是您可以先請對方等事故鑑定結果出來後,雙方再就彼此應負的責任來詳細討論。

另外,假設對方當場看起來並沒有受什麼傷,卻在之後主張自己因此住院,或是有其他您覺得不必要的醫療行為時,您可以請對方提出醫師證明,證明自己住院確實與車禍有關,且該醫療行為是必要的。

而像是薪資證明,也要請對方提供車禍前的薪資證明,證明自己確實因車禍導致自己無法上班,而非讓對方漫天喊價。

其他像是吃中藥調理身體、去醫美診所除疤或是精神上的傷害等對方難以舉證者,您也可以不用因此太擔心,因為若屬不必要之醫療行為,這些請求往往法院也不會同意。

所以,如果真的不幸遇到車禍且對方開出不合理的賠償要求時,請您不要慌張,冷靜地請對方提出證明,同時清楚表達自己的主張,讓調解委員或是法官瞭解,才是上上策!
圖片來源:Morguefile

2015年10月3日 星期六

健身房合約糾紛


現代人生活繁忙,但為了保持健康的身體,因此住家附近的健身房成了許多人的選擇。
但消費者與健身房頻頻傳出契約糾紛,又因怕麻煩所以最後往往接受業者的條件或自己摸摸鼻子認賠。這樣的事件層出不窮,許多人就算請求消保官幫忙也不一定能成功退款,到底要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呢?
今天公民會客室就帶大家瞭解一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裡面的第貳條規定了健身中心契約中不得記載的事項。如果您在契約中看到了以下幾點,請立即跟店員或是經理反應,且先不要簽署該契約,以免影響自身的權利:
1.我已詳閱並同意所有上述條件
2.消費者在本運動中心因課程或設備所造成身體、健康、財產之損失時,本運動中心概不負責。或是其他事先約定免除業者責任之條款
3.本運動中心保有契約變更之權利,消費者不得異議
4.本運動中心因物價調整或教練薪資調整可適當調整會費
5.消費者在契約期間不得任意片面終止契約,取消會籍

另外,消費者在契約期限屆滿前,可隨時終止契約!業者也必須按規定(連結中規定的第一條第七款)退還剩餘之費用。同時,業者不可以要求您當下應立刻簽署契約,或禁止您將契約帶回家審閱。

最後公民會客室提醒您,契約都有審閱期。
就算業者說得天花亂墜,給了您許多折扣,我們仍應詳閱契約,不要一時失去理智給自己往後添上麻煩。
--------------------------------------------------------------------------------
蔡慧玲-公民會客室」是一個提供民眾及中小企業定期
(每週三下午2時至5時)免費法律、財務顧問諮詢的專業公益服務暨交流平台,採訪客預約制(02-2731-8866,北市仁愛路三段129號4F),歡迎來訪或私訊粉絲專頁,我們將盡力提供協助。

2015年9月30日 星期三

颱風天老闆可以叫你上班嗎?

因職業上的需求及特殊性,有些勞工在颱風天期間,儘管主管機關已經宣布該縣市停止上班上課,仍被雇主要求上班。這樣的行為是否違法呢?
又如果受僱人真的因天然災害無法前往上班地點時該如何向雇主主張已保障自身的權益呢?

颱風假對許多職業來說往往遙不可及,像是相關的維修技師或是急診室的醫護人員、媒體工作者甚至連鎖超商員工總仍在颱風天期間繼續為大家服務。

其實依據勞動部公布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只要勞資雙方在出勤前達成約定,雇主在颱風天甚至是颱風假期間,請受僱人來上班並不違法。且如果工作場所在天然災害發生時,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雇主或該場所負責人應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不過,受僱人如果面臨到以下三種狀況任一種時,可以向雇主表示自己無法上班,且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受僱人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1.工作地點由主管機關宣布當天停止上班
2.因風雨或其他天然災害等原因,致勞工遲到或無法出門
3.在上班途中勢必會經過的地區已經宣布當天停止上班

所以,各位勞工朋友應該以自身安全為最大考量來決定是否要在天然災害發生時外出工作,並可利用上揭法條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而雇主也應考量風雨狀況及同仁安危,盡可能不要要求同仁在天然災害發生時外出上班。
公民會客室也提醒各位雇主,如果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可處30萬元的罰鍰,也請各位雇主特別留意!
最後我們也讓我們一起謝謝所有在颱風天仍辛苦在工作崗位上努力的夥伴吧!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69111

2015年9月20日 星期日

被資遣時的權利保障 & 資遣費試算

當公司改變經營方向或是轉移至其他國家時,往往必須資遣員工。對員工來說,資遣的過程中會因為資訊不對等而單方面聽信人資部門或是主管的片面之詞,忽略了自己應有的權利。

為了保障受僱人的權利,並強化其在僱傭關係中的契約地位,我國於民國73年7月30日制定公布勞動基準法。其中為了保障勞工不被無端剝奪工作機會,對於資遣相關的行為也有明文規定。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 條、第13條但書、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1款、第3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或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第2款至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應依法給付勞工資遣費。

我們可以依照上述的法律規定主張自己的權利,當符合相關要件時,就可以向雇主要求資遣費。而資遣費的試算,政府單位已經貼心的幫我們設計好表格。只要填妥表格上的欄位,系統會自動幫您計算勞退新舊制資遣費的加總。

得到數據後,再與公司確認時,因心裡有底自然會比較放心也不容易因公司的片面說詞而感到害怕,進而減損自己的權利。
最後公民會客室提醒您,資遣過程中如有任何問題都可以向勞工部詢問。

或是來電公民會客室預約免費且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我們非常樂意能幫助您!
公民會客室預約電話:
02-2731-8866
資遣費試算表:
http://kmvc.mol.gov.tw/Trail_New/html/SeverancePa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