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文章

2018年6月20日 星期三

法律小知識 - 安樂死與保險

前些日子知名傅姓主播赴瑞士安樂死引發不少討論。而對於保險業者及家屬來說,安樂死後受益人是否能獲取保險理賠的問題也浮上檯面。

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何謂安樂死?

目前各國對安樂死的定義分為主動安樂死和被動安樂死,前者是主動為病人結束生命,例如透過注射方式;後者則是停止療程,例如除去病人的維生系統或讓病人停止服藥,使其自然死亡。

安樂死可以申請保險理賠嗎?
安樂死的法律性質是什麼,其實仍有爭議存在。如果依照目前多數人的想法認為安樂死屬於「自殺」的一種,那麼依照《保險法》第128條及第133條,健康保險跟傷害保險的部分,是沒有辦法獲得理賠的。但是人壽保險的部份,依照《保險法》第109條的規定,如果保險契約載有訂約後2年後自殺仍須理賠的條款,那麼安樂死的部分,還是有可能獲得保險理賠的。

所以總結來說,安樂死是否獲得理賠,還是要就個案判斷。

2018年6月1日 星期五

法律小知識 出借車輛給無駕照之人會有什麼問題?

朋友間或同事間甚至是鄰居間借車時有所聞,但是萬一不小心出借車輛給無駕照之人,會有什麼責任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出借車輛給無駕照之人,可能會被處於罰鍰,或是會被記違規紀錄一次,同時會被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除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行政責任外,如果發生車禍,還會衍生相關的民事及刑事責任。

一般來說,出借人疏於查證借用人是否領有合格之駕駛執照,會被認為有過失。如果因而造成其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上的損害,而法院認為該損害與出借人疏於查證之行為有相關因果關係時,出借人也會因此需要負擔民事或刑事責任。

總而言之,為了避免自己因此而負擔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在出借車輛給他人之前,還是要三思而後行。

信箱東西別亂拿 小心觸法


前些日子有一名男子經過他人住家時拿走他人住戶內的一張傳單,該男子雖堅稱傳單沒有價值且沒有署名,卻仍吃上官司。


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在法律上竊盜罪(刑法第 320 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當事人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為竊盜罪的構成要件,若行為人欠缺此不法所有意圖要件,例如只單純擅取使用,無據為己有之犯意,即所稱之「使用竊盜」,不構成竊盜罪。但是,「使用竊盜」與犯竊盜罪後事後物歸原主之行為有別,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破壞原持有人對於財物之持有支配關係,而建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事後因某種原因,而歸還所竊取之物,仍構成竊盜罪,而使用竊盜係自始即無不法所有意圖,兩者略有不同。因此倘若前例中的男子並無據為已有之意圖,將傳單抽出後又放回,可能不會構成竊盜罪,反之該男子若自始即具據為已有之竊盜罪犯意,於取得文宣後,因其他因素再將該文宣放回信箱,並無礙於竊盜罪之成立。

竊盜罪處罰竊取動產,而動產係指具有經濟上之價值之有體物,信箱內文宣傳單已置入住戶信箱中,不論傳單是否有實際價值或署名,該文宣單之所有權為該住戶所有,惟該文宣傳單是否具有經濟上價值,應由法院依實際情形個案判斷。

另外,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擅自取走信箱文宣除了可能觸犯刑法上的竊盜罪外該住戶仍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的侵權行為向該男子請求民事賠償,所以大家千萬不要以為信箱內的傳單或是小贈品價值很低,拿走不會有任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