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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7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 - 當初沒約定好報酬怎麼辦?

許多時候,講究人情的台灣人怕傷感情,不會在一剛開始就把雙方報酬談清楚,不料直到最後成交了、或是完成了才發現雙方對於價格的期望落差太大,進而產生糾紛。如果遇到類似問題,在法律上我們應當如何維護自身權利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本次介紹分為兩種狀況說明,分別是「居間」(例如房仲協助牽線使買賣雙方得以成交);或者是單次專案的執行即「承攬」(例如前陣子新聞報導學生在幫店家彩繪牆壁後認為並未收到合理報酬即可能屬於承攬之情形)。

上述二種法律關係,如事前未約定報酬者,皆按照價目表所定內容給付之;無價目表者,則按照習慣給付。我國民法分別規定承攬法律關係於第491條、居間法律關係於第566條:

民法第491條: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民法第566條: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承攬之法律關係,可能分布於截然不同之產業,但因專業不同,價目表則各異其趣、或因個案認定,以創意、創作為主軸之藝術作品更是如此,如未於一開始即確認雙方之責任義務,極可能在履約過程、或最終交付完成作品時,遭到層層剝削、或是以各種理由剋扣款項,創作者卻因沒有任何依據能反擊,只能無奈吞下。就此,公民會客室還是建議大家,在案子進行到一定程度時,即必須談妥關於款項的大小明細,並留下雙方明確同意的紀錄,以維護自己的權益、更避免未來發生糾紛。

另外,就居間之法律關係而言,若是房仲業者,不動產仲介經紀報酬計收標準規定: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一個半月之租金。」

因此,所謂房仲業者居間佣金的最大值,是不能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金額的百分之六、或者一個半月的租金,一般而言較無太大爭議,且各家房仲業者皆備有制式合約。就此,公民會客室還是建議大家,只要遇到合約,都須仔細閱讀條文,確認各項約定對雙方權益的保障或是限制,小心魔鬼就藏在細節裡。


2017年8月15日 星期二

鄰居冷氣機滴水你可以怎麼做

夏天到了,冷氣成為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此時許多人可能突然發現鄰居的冷氣機,因為年久失修或是管線安排不當,讓水會一直滴在遮陽板或是牆上,除了產生惱人的噪音,也可能讓牆面損壞,實在是煩不勝煩。

大多的問題在鄰里溝通後都會順利解決,少數人則不然。此時,我們可以尋求主管機關的協助以維護自己的生活品質,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在發現冷氣機滴水後,我們應先拍照、或錄影存證,並且提醒該戶居民改善,如果該戶居民應多次提醒、告知卻遲遲不解決,則可以去電環保局檢局,由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加以開罰。

如果是台北市民,則可撥打1999市民專線,主管機關則會安排相關人員協助前往現場了解狀況,根據過往第三人撥打上開專線之經驗,於一般上班時間,主觀機關人員於2 小時內即有專人抵達,經確認現場狀況後,如果發現滴水的事實即會先行向該戶居民勸導,如遲未改善,主管機關即可依照廢棄物清理法開罰。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30019186號公告: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一款。
  • 建築物或土地定著物之冷氣機,其冷凝水或冷卻水未經適當管道排除或予以防治,致直接或間接滴落他人土地或定著物,經稽查人員勸導改善,七日內仍未完成改善者為污染環境行為。
  • 本公告自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規定: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另外,如果是在大樓社區發生上述冷氣不斷滴水,該戶居民卻遲遲不願改善的情況時,則亦有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7條,向主管機關檢舉、並請求主管機關依法裁罰之可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
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這邊可以特別注意的是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規定: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或許在持續裁罰的前提下,能夠因此使該名住戶積極改善冷氣滴水的惱人問題。

2017年8月12日 星期六

法律小知識 資遣費與謀職假

近年來普遍景氣不佳,公司轉型做出人力調度在所難免。但對員工來說,被資遣將會造成很大的問題,這時我們更應該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目前在職的工作者,需先確認自己適用的,是勞退舊制、或是勞退新制:
946月底前到職,且9471日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之本國籍勞工,於94715日前可選擇適用勞退新制、舊制或暫不選擇,如暫不選擇者,則繼續適用舊制。選擇適用新制者,自9471日起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選擇適用舊制(含暫不選擇)者,5年內(99630日前)可改選新制。至9471日以後新到職或離職再受僱者,一律適用新制。

舊制情況下,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即是,每於該工作單位工作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有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依比例計算發給,如果工作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新制情況下,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即是,每於該工作單位工作滿一年,即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如果覺得上述規定看起來相對複雜,也可以直接以勞動部的資遣費試算表網站進行試算。

https://calc.mol.gov.tw/ServerancePay/

如果公司有意規避給付資遣費,則可以去各縣市勞工局、勞動局或權責機關申請調解,而該管機關將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召集雙方進行調解。

另外,被資遣時我們可以要求「謀職假」。以一般上班族來說,在接到將被解雇的預告時,法律規定,每週可以請兩天假求職,工資仍應照給。
其法源依據如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而這項規定並不僅限於俗稱的正職員工,根據最新的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打工者亦可向雇主請謀職假,請假時數之計算則得參考:「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8小時。」(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一項第2款)。


如果雇主罔顧勞工權利,不提供謀職假或是資遣費,我們都可以先去電當地勞工局尋求解決辦法或是申訴,切勿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