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文章

2017年3月27日 星期一

法律小知識 - 測謊

在刑事案件中,也許會希望當事人進行測謊以自清,或者當事人也可能為了自清或是其他原因要求測謊。究竟測謊的用意為何?又有多大的效力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測謊,按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936號刑事判決:「測謊鑑定,倘鑑定人具備專業之知識技能,復基於保障緘默權而事先獲得受測者之同意,所使用之測謊儀器及其測試之問題與方法又具專業可靠性時,該測謊結果,如就有利之供述,經鑑定人分析判斷有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依補強性法則,雖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但非無證據能力,仍得供裁判之佐證,其證明力如何,事實審法院有自由判斷之職權;反之,若其有利之供述,經鑑定並無任何虛偽供述之情緒波動反應,又無其他合法之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部分之犯罪事實時,即可印證其真實性,非不得為有利於受測者之認定。」

簡單來說,測謊是一種以科學方式,藉由判斷當事人的生理反應作為指標,來推斷是否有說謊的做法。然而因為在直接生理反應外,仍有許多未知的變數,縱使經過當事人的同意進行測謊,得到對於當事人不利的結果,法官也不能以這個結果作為判定有罪的唯一證據,需要經過其他證據補強;另外,如果是得到對於當事人有利的結果,法官則不是不能因此對於當事人作出有利的認定。

但要注意若要將測謊結果,作為法庭上攻防的證據(具備證據能力)時,需符合下列條件(參考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282號刑事判決):
()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測謊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
()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
()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
()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

此外,就算測謊結果具備證據能力,但法院對於測謊結果的證明力,仍可依其自由心證結果進行自由判斷,並非直接使判決結果導向等同測謊結果。


最後,因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5條及上述最高法院88年刑事判決中所提及,定有保護當事人在程序中可以保持緘默的權利,而測謊也是一種讓當事人表示、或說明的方式,所以司法程序並不能強迫當事人必須進行測謊、侵害當事人保持緘默的權利,更不能因當事人拒絕測謊,而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對當事人作出不利認定,還請各位放心。

2017年3月19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 - 緩刑

什麼是緩刑呢?緩刑是否還要入監服刑呢?怎麼樣的情況下會被判緩刑呢?
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緩刑也就是暫緩執行這個刑罰,簡單來說,如果當事人被判緩刑,法院會訂出一個緩刑期間,當事人暫時不需要入監服刑,如果當事人在緩刑期間表現良好,那段期間結束後,就會視為自始未受判刑的宣告。

緩刑的設計是為了給予初犯、且罪行輕微的當事人一個悔過機會,因法院依據被告的性格、職業、年齡、教育、家庭、犯罪情節及犯後態度等,認為暫時不讓當事人入監服刑比較洽當時,會進而要求被判緩刑之人緩刑期間能潔身自好,同時避免可能因短期入監而產生其他副作用,亦可以避免未來當事人因入監服刑而需要再次與社會接軌。

能受法院宣告緩刑的要件,根據我國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如下:「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當事人必須符合這些要件,才可能由法院宣告緩刑。

另外我國刑法第74條第2項則規定:「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以上規定是希望藉由設定負擔讓犯罪被害人獲得賠償,進而也希望藉這樣的方式給犯罪者一個警惕;另外法院則是指定受緩刑宣告者應該達成的事項。一旦受緩刑宣告者沒有達到法院指定的事項,法院即可因此撤銷緩刑宣告,使當事人即須入監服刑。

不過,除了緩刑負擔與緩刑指令部分外,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一也有規定緩刑的撤銷條件,並非獲得緩刑宣告就可以高枕無憂。

刑法第75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75條之一:「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當事人,在緩刑期間前、或緩刑期間內有如同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一之犯罪情形時,法院即可撤銷緩刑之宣告,讓當事人回復原本應入監服刑之懲罰。


如果今天受法院宣告緩刑時,千萬不要以為被判緩刑等於無罪,緩刑的用意是為了讓當事人在期間內深刻反省而設計,而不是讓當事人得以逃避刑罰的手段,當事人務必遵守法院隨緩刑宣告而訂定的相關指令。

2017年3月12日 星期日

民法的撤回與撤銷

法律的用詞講求清楚明瞭,以避免用詞遣字產生灰色地帶、進而被錯誤解釋,導致意料之外的效果,所以用字上需要非常謹慎,一字之差即可能天差地遠。今天公民會客室就來帶大家看看民法上「撤回」與「撤銷」的差別。



撤銷與撤回之不同在於法律行為是否已經發生效力:如果法律行為已經生效,那只能依據法律明文規定,才可以「撤銷」有瑕疵的法律行為,進而回復到法律行為尚未生效的狀態;「撤回」則是針對尚未生效的法律行為,阻止其法律效力發生之意思表示,因此如果法律行為已經生效,那麼即使要主張撤回原本的意思表示,也沒有辦法發生效力。

「撤回」意思表示,可以參見我國民法第95條第1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在例如先用書面發出意思表示、但還沒有送到相對人手上時,可以趕在送達相對人之前,讓「撤回」的通知先行或同時送到相對人處,即可撤回先發出、但因還沒達到相對人而尚未生效的意思表示。

我國民法關於「撤銷」,一則規定於民法第888992條,內容規範關於因為意思表示錯誤、傳達錯誤、遭詐欺或脅迫等情形下,而可撤銷自行意思表示之情形;二則規定於民法第244條及第989條以下等條文,內容涵蓋詐害債權、婚姻撤銷及兩願離婚等可向法院請求撤銷之情形,與前者的行使並不相同。

舉例而言:
民法第92條規定如下:「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希望大家看完文章後能更了解民法上「撤回」和「撤銷」的差別,千萬別用錯囉!

2017年3月5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 - 假扣押

什麼是假扣押呢,我要怎麼申請假扣押他人呢?如果債務人遭到了假扣押處分,週轉不靈該怎麼辦?
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吧。





「假」扣押的假字並非代表真假的假,而是源自日語、意味著暫時,假扣押即是暫時扣押債務人的財產、並且禁止債務人處分的意思。

這樣的設計,是因為債權人以民事訴訟程序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往往需花費一定時間,而債務人在訴訟期間可能故意轉移財產、或進而宣告破產,讓獲得勝訴確定判決的債權人無法強制執行其財產,求助無門。假扣押的目的,就是得暫時扣住債務人的財產,在取得勝訴判決前,避免對方故意脫產。但必須注意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必須限於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為「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

一般假扣押的程序為債權人向本案管轄法院(即債權人因為這個請求,欲對債務人提起民事訴訟時,對此訴訟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是假扣押標的所在地(假扣押之財產所在地)之管轄法院遞狀聲請。每一件假扣押聲請,債權人必須繳納新臺幣1000元的規費給法院,之後債權人則等待法院審查聲請假扣押的請求是否確實為「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且未來債權人是否恐有無法強制執行、或難以強制執行之可能等要素。法院審認後,將寄發民事裁定給債權人。

假扣押一經法院裁准、債權人收到裁定正本後,即可依法院於裁定中所定的條件,向法院提存擔保金,完成提存後,再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但須注意的是,債權人收到法院裁定後,必須在三十日內聲請執行;一旦超過三十日,即不得再以該法院裁定聲請執行。而聲請強制執行前,債權人除需提存擔保金外,亦須繳納執行費用,方能聲請強制執行,限制債務人對財產的處分。

但對於債務人而言,債權人聲請假扣押的程序中,債務人並沒有表示不同意見的機會,且對債務人財產的扣押,更可能對債務人的生計或是公司營運周轉造成不良影響。

如果您是遭到假扣押的債務人,您在收到假扣押裁定十日內,可以向法院提起抗告,在抗告的程序中,向法官表示說明您的意見。
另須注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
二、依本法聲請調解者。
三、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為聲明者。
四、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
五、其他經依法開始起訴前應踐行之程序者。
六、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已依民法第一千零十條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前項第六款情形,債權人應於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定確定之日起十日內,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因此若債權人在尚未起訴時,即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獲准,債務人則可因此向法院聲請命債務人限期內提起訴訟(或進行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之其他與起訴同一效力的方法)。如於該期間內,債權人遲遲沒有提起訴訟,債務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最後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
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所以除了抗告、要求債權人限期提起訴訟等方式外,債務人亦可以透過自行提供擔保,或提存債權人請求之金額來免於、或撤銷假扣押裁定。債務人務必注意,除了假扣押裁定被撤銷、債務人自行提供擔保或自行提存受請求之金額外,強制執行程序的假扣押並不會停止。


假扣押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債務人脫產,裁定作成後進而可能嚴重影響債務人的生活與經濟情況,萬一債務人收到假扣押裁定,也不要驚慌,可試著以上述方式應對,以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