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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5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 - 假扣押

什麼是假扣押呢,我要怎麼申請假扣押他人呢?如果債務人遭到了假扣押處分,週轉不靈該怎麼辦?
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吧。





「假」扣押的假字並非代表真假的假,而是源自日語、意味著暫時,假扣押即是暫時扣押債務人的財產、並且禁止債務人處分的意思。

這樣的設計,是因為債權人以民事訴訟程序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往往需花費一定時間,而債務人在訴訟期間可能故意轉移財產、或進而宣告破產,讓獲得勝訴確定判決的債權人無法強制執行其財產,求助無門。假扣押的目的,就是得暫時扣住債務人的財產,在取得勝訴判決前,避免對方故意脫產。但必須注意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必須限於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為「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

一般假扣押的程序為債權人向本案管轄法院(即債權人因為這個請求,欲對債務人提起民事訴訟時,對此訴訟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是假扣押標的所在地(假扣押之財產所在地)之管轄法院遞狀聲請。每一件假扣押聲請,債權人必須繳納新臺幣1000元的規費給法院,之後債權人則等待法院審查聲請假扣押的請求是否確實為「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且未來債權人是否恐有無法強制執行、或難以強制執行之可能等要素。法院審認後,將寄發民事裁定給債權人。

假扣押一經法院裁准、債權人收到裁定正本後,即可依法院於裁定中所定的條件,向法院提存擔保金,完成提存後,再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但須注意的是,債權人收到法院裁定後,必須在三十日內聲請執行;一旦超過三十日,即不得再以該法院裁定聲請執行。而聲請強制執行前,債權人除需提存擔保金外,亦須繳納執行費用,方能聲請強制執行,限制債務人對財產的處分。

但對於債務人而言,債權人聲請假扣押的程序中,債務人並沒有表示不同意見的機會,且對債務人財產的扣押,更可能對債務人的生計或是公司營運周轉造成不良影響。

如果您是遭到假扣押的債務人,您在收到假扣押裁定十日內,可以向法院提起抗告,在抗告的程序中,向法官表示說明您的意見。
另須注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
二、依本法聲請調解者。
三、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為聲明者。
四、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
五、其他經依法開始起訴前應踐行之程序者。
六、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已依民法第一千零十條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前項第六款情形,債權人應於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定確定之日起十日內,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因此若債權人在尚未起訴時,即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獲准,債務人則可因此向法院聲請命債務人限期內提起訴訟(或進行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之其他與起訴同一效力的方法)。如於該期間內,債權人遲遲沒有提起訴訟,債務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最後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
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所以除了抗告、要求債權人限期提起訴訟等方式外,債務人亦可以透過自行提供擔保,或提存債權人請求之金額來免於、或撤銷假扣押裁定。債務人務必注意,除了假扣押裁定被撤銷、債務人自行提供擔保或自行提存受請求之金額外,強制執行程序的假扣押並不會停止。


假扣押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債務人脫產,裁定作成後進而可能嚴重影響債務人的生活與經濟情況,萬一債務人收到假扣押裁定,也不要驚慌,可試著以上述方式應對,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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