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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5日 星期六

看守所及當事人在內的相關權利

看守所是被告遭裁定羈押後被留置的場所,與監獄不同。將被告留置看守所的目的是為了避免被告在法院作出判決或是檢察官起訴前,發生逃亡、串供或滅證等情形進而影響判決或偵查的進行。最主要目的只是為了確保後續的偵查或審理程序可以順利進行。



所以在看守所中,被告擁有接見律師及親友的權利,除接見外亦可以通信受授書籍或其他物件,但看守所也得以監視或檢閱其內容。而被告雖然被羈押在看守所,當然還是有選任律師進行辯護的權利。

同時,當事人也可以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與監獄的規定不同。

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規定,法院是可以禁止被告接見親友以及收送書信。這種情形一般我們稱之為「收押禁見」。但儘管如此,被告雖然遭到收押禁見的處分,至少仍然可以與律師會面討論案情,這部分的權利並不受到限制。


當事人獨身處於看守所中勢必會承受巨大的精神壓力,且往往因為自身不具備法律知識,所以就算遇到不當遭遇也不知如何申訴。這時當事人可以依據羈押法第6條規定,請律師代為向法官、檢察官或視察人員申訴,以維護自身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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