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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1日 星期六

法律小知識 - 緩起訴





什麼是緩起訴呢?緩起訴是否代表已經起訴了呢?被檢察官宣告緩起訴處分會有前科嗎?怎麼樣的情況可以請求緩起訴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要了解緩起訴,我們首先必須對刑事訴訟法的起訴程序有一些了解。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原則上只能審理被檢察官起訴的被告,無法跳過起訴程序,隨意的對其他未經檢察官起訴的被告以及案件進行審理。

另外,刑事訴訟法把「訴訟」分成兩類,分別是由檢察官所提起的公訴,也就是前面我們提到的起訴程序;另外則是由犯罪被害人自行委託律師所提起的自訴。而我們今天所要介紹的緩起訴只適用於公訴程序,並不適用於自訴的程序中。

緩起訴的規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如下: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也就是說被告如果犯的罪行較輕,且檢察官根據刑法第 57 條所列舉的事項綜合評量後,認為被告有悔改、教化之可能,就能酌定 1~3 年的起間給予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處分代表延後發生起訴的效力,而且如果緩起訴處分在指定期間內並未遭撤銷,那期間屆滿後自然就不會被起訴,也不會有前科。但是如果被告在指定期間內不遵守相關規定與條件,或是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的規定,那檢察官可以撤銷緩起訴處分,並重新開起偵查程序甚至起訴被告。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
    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
    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
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
另定之。


緩起訴制度,又有學者稱「裁量不起訴」,乃是基於刑事政策,考量是否不科以刑罰,較易使被告復歸社會之公共利益後,暫時不對被告進行刑事追訴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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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刑法第 57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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