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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30日 星期一

什麼是裁判費?

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必須由原告先繳交裁判費,才能開始訴訟程序。而依照提起訴訟案件種類的不同又分別有不同的算法,我們幫大家整理如下。

民事訴訟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起訴時要先繳交裁判費以開啟訴訟,若未繳交,法院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先命原告補繳,若仍未繳交,就會以同條項第6款以裁定駁回。
不過原告也可以在訴訟中聲明: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若原告訴訟最後的結果是獲得勝訴判決,那麼被告就要繳交這筆裁判費用。因同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另外,為了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輕訟累,並減省法院勞費,原告雖繳交了裁判費,但若以和解、調解或撤回訴訟來解決紛爭,原告可以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同法第83條、第84條、第420-1條)。

而裁判費的計算方式,若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 收一千元;超過十萬元以上,大約是徵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之百分之一左右。

這裡有司法院提供的試算表:http://goo.gl/EtYwbv

詳細的法律規定為同法第77-13條: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 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一十元;逾一百萬元至 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九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八十八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七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六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刑事訴訟
因刑事訴訟之性質為國家刑罰權之發動、以真實發現主義,具有相當的公益性質,與民事訴訟作為私人紛爭解決之程序不同。因此原則上不課徵裁判費用。而且,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不用繳交裁判費,所以不少民眾在訴訟策略上都會先行刑事告訴,再透過附帶民事訴訟一併處理。

行政訴訟

要進行行政訴訟,也必須先繳納裁判費用,以交通事件為例,在交通裁決階段必須繳交新台幣三百元;在簡易訴訟階段則是兩千元;在通常訴訟階段則是四千元。較詳細的費用項目,可以參考司法院所提供的「行政訴訟裁判費一覽表」:http://goo.gl/AsZ6PT

2015年11月24日 星期二

公共停車位被雜物佔據怎麼辦?

圖片來源:TVBS新聞台

小群最近換了工作,常常要開車往返外縣市,但他每次回到住家附近,許多公共停車位都被鄰居用腳踏車、機車、花盆等雜物給佔走了。他發現,這種情況其實存在許久,甚至很多人都把這些自家門口的車位當作自己的財產使用,若有人把佔位的物品移走,還會惹來一陣指責謾罵。小群感到相當不平,但他能夠怎麼辦呢?

公民會客室建議小群可以向轄區派出所報案,請警察前來處理,責令放置路霸的鄰居立刻停止這個行為、把佔車位的物品通通清除,並處以罰鍰,以求還給其他人應有的公共空間。

事實上,這些「路霸」都是不合法的,不僅妨害其他人的利益,甚至影響了公共安全。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來說,第82條第1項第1款就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而所謂「道路」,依照同法第3條第1款:「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而且,若經勸導,這些佔用的行為人仍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依同法第82條第2項,這些物品就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


所以如果真的遇到屢勸不聽的惡鄰居,不妨直接請警察來處理,相信會更有效率喔!

2015年11月17日 星期二

證所稅的緣起與廢除

稅制的設計是希望能讓有能力的人多付出以達“量能課稅”的精神,進而協助國家執行政策及發展各項公共設施,以縮短城鄉貧富差距提升整體國家水平。

不單單是台灣,世界各國也都有相關證所稅制。其中同樣與台灣採用“合併計入綜合所得稅”制的美國,其短期證所稅率就為15%~39.6%。

台灣自民國102年起,恢復課徵“個人證所稅”採用「設算所得」及「核實課稅」雙軌制,而104年起則一律採用核實課稅制。

兩者的差異為:

1.設算所得是按賣出金額設算所得就源扣繳,即賣出金額乘上扣繳稅率。而扣繳稅率則是以台股指數8500點為分界,低於8500點免稅、8500~9499.99點扣0.02%、9500~10499.99點扣0.04%再往上則是0.06%。

2.核實課稅則是以出售收入減去原始取得成本再扣除必要費用後乘上15%的稅率。

更詳細的規定可以參考聯合報所製作的整理圖表>



上述法律規定是引述自所得稅法第14-2條,而該法於104年11月17號於立法院三讀表決通過廢除,並從105年元旦起生效。

廢除的原因各方說法不一,但自證所稅恢復開徵以來台股交易量能減少,也讓股民覺得自己被剝了兩層皮,心裡不是滋味。大戶們更紛紛出走讓台股交易市場比以往低迷,連帶導致國家的“證交稅”所得收入減少。民國黨主席徐欣瑩今年在10月6號在立法院質詢時就提到,自102年開徵三年以來國庫短收800多億,絕對不是個小數目。也為此於今年8月以電視廣告的方式希望喚起大眾的關注,更於9月時召開記者會呼籲廢除證所稅,經過許多努力終於讓在野兩黨重視並跟進,在藍綠二黨不聞不問的三年後,表決通過廢除。


而這也是證所稅在台灣歷史上第四度走入歷史,前三次開徵到廢除也都只有一兩年的時間

2015年11月16日 星期一

誹謗與言論自由的界限 罰與不罰?

就誹謗來說,實務上法院會審酌行為人該發言所處的脈絡、行為人的主觀意圖,甚至是教育程度等因素來判斷是否成罪,畢竟很多時候一個人的名譽是否被妨害,都有其個案的特殊性。

根據法條,公民會客室為大家介紹幾種狀況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就誹謗而言,法律規定了一些不罰的例外狀況,兼顧言論自由「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尤其大法官特別對要滿足什麼條件才會構成誹謗罪作出解釋。


刑法第 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換句話說,如果今天行為人所發表的言論是「不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又能證明發言內容的真實性,法律即評價為不罰。


不過,大法官在釋字509號中,對於「證明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的程度與舉證責任放的更寬、更趨向保護人民的言論自由:「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另外,刑法第311條也規定,若行為人是以善意發表言論,且符合下列的情形之一,即屬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也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刑法的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之目的,是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雖然保護的手段是否需動用國家刑罰權,目前臺灣社會尚有不同看法,有認為基於刑法的謙抑性、最小手段性,以民事程序來作紛爭解決已足。


釋字509號也謂:「至於限制之手段究應採用民事賠償抑或兼採刑事處罰,則應就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重之態度、現行民事賠償制度之功能、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之程度及其違背時所受同業紀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


儘管如此,我們仍應時時警惕,畢竟出口的言語是兩面刃,實現自我與傷害他人也只有一線之隔。謹言慎行,並寬心接受他人評論,才能理性溝通、分享資訊,體會言論自由的真諦。

2015年11月15日 星期日

什麼是公然侮辱、什麼是誹謗?


您是否看過兩人在街上大吵、或在網路上互相攻訐對罵,結果雙方互相說要以公然侮辱或是誹謗提告的情況呢?

“公然侮辱”及“誹謗”分別規定在刑法第309條及第310條。但一般人往往並不那麼清楚這兩者之差異,甚至有可能主張錯誤。

其實只要掌握一個大原則就可以初步區分,那就是以發言內容為「抽象謾罵」還是「具體指摘」來判斷。

最高法院 86 年台上字第 6920 號 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
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
實,則屬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範疇。

以實務常見案例來說,如果今天行為人所說的是具體事件,像是指摘傳述別人是“小三”或“貪污”等就可能涉及誹謗。

但如果行為人單純只是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對他人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例如“王八蛋”“低級下流”甚至比出中指等這種未指摘事實之抽象謾罵,則可能涉及公然侮辱。


2015年11月11日 星期三

我可以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打民事官司嗎?


遇到民事訴訟時,大家第一個想到的就是要不要請律師幫忙。到底能不能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進行民事訴訟呢?答案是可以的!


現行民事訴訟法在第一、二審並不採強制律師代理,因此當事人原則上可以自己到法院進行訴訟,並不一定要委任律師辦理。


但官司的進行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專業及知識,因此若當事人對此不熟悉則可能無法勝任。所以,為了保護當事人、同時讓訴訟順利進行,當事人可以委任訴訟代理人出庭。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第二項則提到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不過在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因為屬於法律審,所以民事訴訟法第466之1條規定對於第二審的判決上訴第三審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所以回到最一開始的問題,在民事訴訟第三審前,我們可以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自行進行民事訴訟。

2015年11月9日 星期一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

隨著人類文明發展越來越成熟,無形資產的
🔒保護就顯得越來越重要!
相對於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往往較容易被忽略,不論是💡發明🎨藝術創作🎼歌曲或其他“無形”的人類智慧結晶都應該被保護。這樣子才能鼓勵人類繼續創新,進而提升全人類的文明水平,以利全人類的發展。

所以智慧財產權的概念就應運而生了!

但並非全部無形的資產都是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範圍,必須兼具「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以及能「產生財產上價值」之特性才是!
像單純體力上的勞作,雖然是無形的,但因不具備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所以不在智財權的保護範圍內。同樣,如果某項創作不能產生財產上的價值而單純停留在思想面,那自然不需要法律介入來保護。
所以中華民國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其中有四個對應的法律是:
1.專利法
2.商標法
3.著作權法
4.營業秘密法

且以上各法的第一條都說明了各個不同的對應標的,公民會客室幫大家整理一下,方便大家能更清楚的了解:)
1.專利法: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2.商標法:為保障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團體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
3.著作權法: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4.營業秘密法: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看完了簡單的介紹大家對智慧財產權有沒有更加瞭解呢?
如果有任何智慧財產權相關的問題也歡迎來電預約“蔡慧玲-公民會客室” 喔

下班後自己研發設計出新產品,專利要歸誰?


阿正是受雇於小景設計工作室的設計師,閒暇之餘喜歡騎著腳踏車追風,但他發現,一邊騎車一邊拿手機出來找地圖、聽音樂或傳訊息很麻煩也不安全。於是他每天下班後,就在家裡畫設計圖,設計出一個萬用手機支架,不僅可以在腳踏車上使用,也可以安裝在機車、汽車或任何桿狀物上,且可以放置各種尺寸的手機或平板,非常方便。
同事們看到都好想要,就蜂擁而至向阿正訂購,阿正也樂得和大家分享,用3D印表機大量製作,同時想要申請專利並放到網路上販售。
但這個消息傳到工作室老闆耳中,老闆覺得阿正既然是他的員工,那阿正的設計理當歸屬於公司才是,且這款萬用手機支架應該會在市場上大賣。阿正因此除了煩惱要如何申請專利,又一面煩惱老闆想要從他的設計中分一杯羹。
阿正的狀況,依照專利法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因此阿正在下班後所設計的手機支架,該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應該屬於阿正。
但同條項但書也規定:「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換句話說,如果阿正設計手機支架時,該創意之發想是利用他在工作室所習得的經驗甚至是利用某些設計資源,那麼老闆可以支付合理報酬,讓工作室來運用這個手機支架實施商業行為。
另外,阿正在申請專利時,我國將「專利」分成三種,分別是:

一、發明專利:利用自然法則(例如:能量守恆定律)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而能表現在物或方法或物的用途上。
二、新型專利。
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並能產生某一新作用或增進功效。當新創意屬於可專利性較低者,創作人可考慮申請新型專利。
三、設計專利。
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或是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都是設計專利。
而阿正設計的手機支架,這個新創意如果無法達到發明專利所要求的高度,那他申請「發明專利」很可能被駁回。不過,就這支架可以裝在任何桿狀物上,且符合各種手機或平板,因此在功能、結構上都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應可以申請新型專利。
但如果萬用支架外觀上沒有特殊設計,僅為「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就無法申請設計專利。所以能否申請設計專利將依照阿正的設計是否在外觀上有獨特創新來做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