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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4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 - 出國可以攜帶多少外幣?


連假期間,國人時常出國旅遊,為在當地消費所用,攜帶外幣、台幣也是必須的,但需注意不能攜帶過多未申報的現金、黃金等有價物品,以免遭到海關沒收,沒收背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在出入境中華民國時,為防止跨國運送鈔票以及無記名可轉讓之金融工具例如黃金、鑽石、白金等,我國參考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建議於洗錢防制法第12條及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中制定相關規定。

在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三條規定「過多」之數額如下:
一、總價值逾等值一萬美元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
二、總價值逾新臺幣十萬元之新臺幣現鈔。
三、總面額逾等值一萬美元之有價證券。
四、總價值逾等值二萬美元之黃金。
五、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

因此,出國時如有鉅額花費建議使用信用卡或是支票等記名金融工具,若真的有需要帶大額現金,則必須按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4條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物品入出境,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申報:
一、入境者,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現鈔、有價證券、黃金、物品等入出境登記表」,向海關申報後通關。
二、出境者,應向海關填報「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現鈔、有價證券、黃金、物品等入出境登記表」後通關。
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運送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物品入出境者,其申報通關程序,應依關稅法及相關規定向海關辦理。
新臺幣現鈔依前二項規定申報者,超過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限額部分,應予退運。」。

如果真的對相關申報規定不清楚,可進入財政部關務署網站(http://web.customs.gov.tw/)點選旅客出入境服務/入境報關須知或出境報關須知網頁查詢及詢問,切勿聽信網路文章不經申報試圖闖關,因為一旦被抓到的話,超額的部分會被沒收且不得有異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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