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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5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 - 認識和解


和解是法律中設計來解決或避免紛爭的重要方式之一,但什麼時候可以和解呢?和解只限民事案件嗎?那刑事案件呢?如果您有這些疑問的話,就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有關和解時機及效力的介紹吧!



和解兩字除常常出現在我們口語中外,更是法律所規定的一種契約。在民法第 736 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法條中提到和解是終止爭執或是防止爭執的契約,因此和解可以在訴訟前也可以在訴訟中達成。根據民事訴訟法 377 條規定:「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如認有成立和解之望者,得於言詞辯論時試行和解。」基本上和解的時機是由兩造自行決定,法院並沒有太多的規定。和解分成訴訟外和解及訴訟上和解,「訴訟外之和解」係當事人在訴訟外簽訂和解契約,僅具有一般債權契約效力,違反者僅生債務不履行效果,並無既判力及執行力。在訴訟中進行的和解則稱之為「訴訟上之和解」,當事人若達成訴訟上和解後不能再加以爭執,且和解筆錄得為執行名義。前者效力與一般民事契約相同,後者效力等同於確定判決。

至於刑事訴訟可否和解,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僅有告訴乃論才可以和解,且僅能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非告訴乃論因為無法撤回,因此一旦進入訴訟階段自然無法和解。

看完了今天的內容,大家對於和解有更加暸解了嗎?公民會客室另外提醒大家在訴訟外和解時,與所有契約一樣,記得以文字或是影音作證,以免口說無憑,留下後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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