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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4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偵查不公開

大家應該常在新聞媒體上看到或聽到「全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因為偵查不公開,所以我不方便透露」到底偵查不公開具體上來說是什麼?保護的範圍為何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偵查不公開或稱秘密偵查原則、偵查密行原則主要分成兩個部分,一是偵查內容不公開,一是偵查程序不公開。前者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名譽及隱私,後者則是為了保護證人以及確保偵查的進行。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規定: 
「偵查,不公開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保護當事人名譽及隱私的部分是因為在法院判決前,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當事人都應視為無罪。因此為了避免當事人因為姓名或是其他資訊被公開,遭遇名譽上的損害或是隱私權的侵犯而制定。

而偵查程序不公開,則是為了確保偵查的進行。試想如果嫌疑人在逃,而檢察機關對媒體表示:「嫌疑人應該是在某某區域,而我們已經部署警力...」那就很可能讓嫌疑人有所準備、防範,進而影響偵查或是危害到證人或是線民的安全。

但並不是所有的偵查項目都不能公開,按照法務部所頒定的「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第四條:「案件於偵查終結前,如有下列情形,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認有必要時,得由發言人適度發布新聞,但仍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也就是說,假設有越獄嫌犯或是其他對公眾安全會造成威脅的嫌疑人在逃,有關機關可以適度公布部分資訊,以維公眾安全。

因此,基於偵查不公開的原則,檢方原則不會也不能向媒體透露案情,更不可能表達主觀意見,新聞自由雖應受到保障,但是絕對不是用犧牲名譽權及隱私權的方式去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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