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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2日 星期一

散布網路熱門不雅照片是否觸法?

近日,網路上一起性愛派對的照片因內容勁爆,廣為流傳。群眾不經意分享的當下可能已經觸法,公民會客室提醒大家多多留意,同時要為大家解說一下相關的法律知識,一起來看看吧。



現在網路世界發達,資訊流通迅速,人人只要動動手指就可將照片、影片轉發給朋友,一傳十十傳百很快地就會散布於眾。但是如果分享的內容是不雅、猥褻相關就要特別注意。

至於什麼是猥褻呢?根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猥褻係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
近日相關的散布性愛派對照片,可能觸及的法條為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此外,網路上也常會有人希望知道照片中男女主角個人資料,所以造成其他網友「肉搜」甚至公布個人資料的狀況。然而肉搜不但可能觸犯個資法及構成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由於肉搜可能會對當事人身心受創,於訴訟中當事人可能會以被肉搜造成其精神痛苦為由,請求精神賠償,如先前李宗瑞的性愛光碟竊錄案,即有被害人主張散布的影片於網路中流傳,越多人看過影片對其名譽及隱私的侵害越大,因此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賠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侵附民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


雖然簡單的分享可能帶來一時的愉快,後果卻十分嚴重。公民會客室在此提醒大家在分享前思考清楚,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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