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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1日 星期四

管教小孩別過當 - 教育孩子相關的法律知識

有時候,我們會聽到鄰居家的小孩大聲哭鬧,隨後一陣父母嚴厲斥責甚至出手打小孩的聲音。抱持著「清官難斷家務事」的心態,我們時常不會前去關心,但如果情況嚴重,我們有什麼方法可以協助小孩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在法律上,父母有適當管教小孩的權利。以目前台灣社會的民情以及實務來看,包含了言語上的管教、自由上的限制,乃至於輕微的體罰都是合理管教的範圍。

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其中所謂「必要範圍」之認定,會因個案而有所不同,實務上法官的審酌標準是視其手段是否合於教育子女之目的、手段與目的兩者間之關係是否相當,以綜合認定。而會考慮的點包括家庭環境、年齡、健康、子女犯錯之輕重,針對這些因素以一般社會客觀之通念來進行認定。

當法官認為超過了必要之範圍,並達到了「身心虐待」的程度,將會更成違反「兒童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甚至是「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而受到罰鍰、公告姓名等處分。

如果情況嚴重,法院會酌情核發保護令,限制施暴者與受施暴者接觸。至於誰可以作為聲請人?不僅限於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等也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如果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社福單位也都能協助他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若施暴者又違反保護令者,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另外,若家長之管教行為已該當刑法中之犯罪構成要件的話,也可能因此吃上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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