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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4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 - 委託徵信社裝設GPS合法嗎?

許多人在懷疑另一半有外遇時,會委託徵信社協助調查。最常見的除了跟拍以外,還包括了在車上裝設 GPS 。這樣的做法雖然有效,但很可能會觸犯法律。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刑法第 315 條之1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那麼,夫妻擅自在另一半的車上裝設 GPS是否違法?法院實務上在不同的案件中有不同的見解,而一般來說審酌判斷的點主要有兩項:目的是為了捉姦的話,這樣的行為是否該當刑法第315 條之1之「無故」要件?以及「開車的路徑」是否為「非公開之活動」?

如果是夫妻中一方為了抓姦而私自裝設GPS的話,實務上如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546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681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213號刑事判決認為,這樣的行為係為維護婚姻純潔所作出之必要努力,因此尚非屬「無故」妨害他人秘密之行為。

但如果委託徵信業者,而後業者將相關紀錄或影帶提供委託人,根據法院過往實務見解,多會被認為屬所謂「無故」。(如: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335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218號刑事判決)

至於開車的路徑是否為「非公開之活動」?目前多數法院是認為開車的路徑為「非公開之活動」。

另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有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那麼有疑問的是,此處的GPS位置紀錄是否屬於「通訊」之範圍,而有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可能呢?對此,實務上採否定見解,可參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407號刑事判決:「GPS接收器所接收者為「位置」之資訊,並不包括意思表示之信息傳達,故應不包含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範圍,此有法務部101年2月14日法檢字第10100511840號函在卷可憑,本案被告於告訴人所駕自用小客車底盤下裝設GPS衛星追蹤器,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被告與告訴人間並無意思表示之溝通,尚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範之對象。」

總的來說,儘管為了抓姦而在他人車上裝設GPS未必會觸犯刑法第 315 條之1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但仍然有非常高的機率會因此觸法。所以公民會客室建議大家避免這樣的行為,以免日後得不償失,被對方反將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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