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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9日 星期二

任意穿戴警察制服是否違法?



小群和小景的大學畢業作品是微電影的拍攝,其中有一幕是激烈的警匪追逐,必須租用警察制服來穿戴,於是他們到了軍警用品店租了一線三星階級章又有臂章的警察制服、警棍、無線電等真實用品。

沒想到著裝起來還真英俊挺拔、頗像一回事,幾乎可以假亂真,路人經過無不對他們小心翼翼,行起注目禮。

小群在電影拍完後,突發奇想走到馬路上,乾脆開始指揮起交通,過過警察權威的乾癮。大車小車看到小群的手舞足蹈,還真的聽從他的指示,該停的停、快走的走。

小景則是直接穿著警察制服,走進常逗留的網咖,和老闆寒暄幾句就窩在角落上網,一邊喝著啤酒、一邊玩起最近才開始練的網路遊戲,一打就打到半夜。

沒想到兩個人最後都被「真正的警察」依刑法第158條「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159條「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移送法辦。

到底能不能穿著警察、軍人等公務人員的制服呢?如果可以的話,行為上有什麼必須謹守的分際嗎?

刑法第158條第1項:「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59條:「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換句話說,小群穿著警察制服,並且做起警察(或義交)專屬的公務事項,又讓一般人都認為他就是警察而服從他的交通指揮,就很可能構成「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同時也是「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的行為。而小景只是穿著警察制服坐在那邊打網路遊戲和喝啤酒,雖然行為觀感不佳,但他並沒有行使任何警察的職權,他也沒想要這樣做,且網咖的老闆也明白知道他不是真正的警察,所以還不至於算是「冒充公務員」。如果他主觀上也沒有想要冒充警察的意思,客觀上一般人也能夠分辨他不是真正的警察的話,那麼也不至於構成「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的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345號刑事判決,有段解釋值得我們注意:「至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之成立,須行為人有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之行為,並主觀上有以該冒用之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而使人誤認其為公務員身分,而客觀上亦有使他人產生誤認其具有公務員身分為要件。」



換個場景,就日前鬧的沸沸揚揚的「麥當勞員工穿軍服賣速食」,並遭軍方認定違法並蒐證。這就請聰明的朋友來判斷看看,這樣的行為是否有違反上述刑法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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