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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2日 星期五

伺養寵物停看聽

小群喜歡在假日午后,到住家附近的公園散散步、席地野餐,享受日光灑落的難得慵懶。

側臥在草地上翻翻雜誌邊吃三明治的他,一邊觀賞鄰居們帶狗兒出來奔跑的樣子,好不愜意。突然間有個巨大影子蔓延他的書頁,伴隨雨滴般的唾液滴落,小群抬頭一看,發現居然是兩頭西藏獒犬!嚇得他丟下三明治連滾帶爬地逃命。

喘口氣才發現,那兩頭世界珍稀犬種之一的藏獒,性格兇猛,野性尚存,是新搬來的鄰居阿義的愛犬,而阿義家中豢養著許多珍禽異獸,據說上次他脖子上圍了一條百步蛇就去逛夜市,駭動整條華西街。

小群想著,一般人面對這種猛獸出籠的情況,難道只能拔腿就跑,沒有任何可以制止的方法嗎?阿義可以隨心所欲的養任何動物嗎?

首先,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條與第18條,一般民眾原則上不能持有飼養保育類野生動物,否則依照同法第41條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不過,西藏獒犬不屬於農委會公布的臺灣保育類野生動物物種,因此不在禁止之列,但百步蛇(Deinagkistrodon acutus)就被列為「稀貴珍有」的保育類動物,因此阿義依法是不得持有的。

其次,藏獒屬於犬類,依照【動物保護法】第19條,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又依照第20條第2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
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因此,阿義若要和他的藏獒外出散步,必須考量藏獒的兇猛,使用足以控制他們的項圈、鍊子等道具,確保其他公眾之安全。

一旦阿義沒有做足安全措施,消極地放任藏獒四處行走,萬一他們突然野性大起而隨機攻擊路人,造成民眾傷亡的話,依照【刑法】第277條以下,可能有傷害罪的構成。另外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1款和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也就是說,阿義就算有使用狗鍊等防護措施,但沒有好好的看顧著藏小獒們,讓他們在公園遊蕩隨意靠近小群,影響大眾的安全,小群可以立刻報案請警察到場處理,排除阿義的這些行為甚至對他開罰,還給大家安全無虞的公共空間。


現代社會的人們飼養寵物的數量年年攀升,寵物的多樣性也越趨複雜,但必須注意自己的寵物本身是否屬於可合法持有,且不會造成他人的困擾或影響他人的安危。畢竟寵物就像是自己的家人,照顧好自己的家人並與左右鄰舍和平相處,才會讓生活更美滿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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