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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1日 星期三

法律小知識 - 口頭約定的法律效力

一般而言,口頭就合約之約定,只要雙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大多都會成立,但也有些例外是不能單憑口頭約定的。一起來看看公民回課室的介紹。



常有人說:口說無憑,但其實依據我國民法規定,口頭即能使契約成立---民法第153條規定如下:「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由此可知只要雙方有所共識,契約即成立,此即屬「諾成契約」。另民法中亦有例外規定,針對定約雙方應於契約成立同時所一併為給付、或限制以書面為基準。

而前揭所謂必要之點及非必要之點,即是雙方針對該合約約定認為之重要事項,就買賣契約部分,如下我國實務現行判例:
「又買賣契約固非要式行為,惟對於契約必要之點意思必須一致,買賣契約以價金及標的物為其要素,價金及標的物,自屬買賣契約必要之點,苟當事人對此兩者意思未能一致,其契約即難謂已成立。」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482號判例可茲參照。

是以舉例而言,小群與小景約定彼此間就特定汽車買賣價格為新台幣60萬,特定之汽車及其價格新台幣60萬元即是買賣契約之必要之點,其他如將來交付之地點則未必具有同等之重要性。

再者,承前所述,民法規定部分契約是不能單憑口述達成合意即告成立的,如該種合約屬於「要物契約」或「要式契約」,則前者於達成合意時,將特定物交予他方,契約方告成立;後者則指要契約之成立,必須滿足特定形式,如不動產物權的移轉與設定必須以書面為之,如未達成,則推定契約關係不成立。

公民會客室在這裡建議大家,契約之訂立縱使可以由兩造合意達成,但事後若發生紛爭,或對於當時雙方彼此同意的內容存有歧見,將產生各執一詞之種種紛爭,是以,如簽約當下,即可以書面或是錄音、錄影方式保存證據、確認雙方彼此之約定內容,將更有助於在發生爭議時釐清約定,如在法庭上之攻防,也更需要相關之證據作為佐證。


儘管口頭約定能使契約成立,但為避免引發後續爭議,公民會客室提醒大家,一來注意合約是否屬於雙方合意契約即成立之「諾成契約」,或有其他要件須要遵循;二來更需注意相關證據之保全,提早保護自己的權益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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