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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 公證與認證

大家應該很常聽到公證或是公證人等名詞,但您有聽過認證嗎?究竟公證和認證兩者意義各為何?民眾若有公證或認證的需求又應向何人尋求協助?更重要的是兩者的法律效力為何?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公證法第2條:「
公證人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有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之權限。
公證人對於下列文書,亦得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予以認證:
一、涉及私權事實之公文書原本或正本,經表明係持往境外使用者。
二、公、私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公證、認證制度是國家以公權力證明法律行為、私權事實、私文書,由法律所認可的公證人代表國家針對私人事務來進行確認。公證人包括法院公證人及民間公證人兩種類型,但兩者效力並無二致,而公證人不僅可執行公證業務亦可執行認證業務。

公證,係就請求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及其他與請求人有關之私權事實,出具公證書予以證明之意。認證,係就請求人所提記載其曾為之法律行為、或記載其他與請求人有關之私權事實的私文書,出具認證書,例如:證明該私文書上簽名之人即係請求人本人。

公證、認證兩者間,最顯著的差別在於公證人是否有親自接觸、親身體驗。
舉例而言:
小群跟小景邀請公證人前來就雙方即將交易的二手車現場觀察、拍照,就屬於讓公證人親身體驗汽車狀態的案例;或者小群小景兩人至公證人面前,以口述加上紙筆寫下房屋租賃契約,由公證人公證此一法律行為,則也屬於親身體驗的一種。因此屬於公證情形時,雙方當事人未必需要事先準備文件,亦可直接至約定處所,於公證人面前,就事件進行公證。
反之,認證因為是針對公文書或私文書於「形式上」的認證,是以雙方需先將受認證文書備妥,由公證人認證如:私文書上簽名、蓋章之真正、正本影本是否相符等。

再者,參照公證法第13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前項公證書,除當事人外,對於公證書作成後,就該法律行為,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債務人、繼受人或占有人,主張第一項之公證書有不得強制執行之事由提起訴訟時,受訴法院得因必要情形,命停止執行,但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者,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命停止執行。」

參酌上開規定,在執行力方面,依公證法規定所製成之公證書,如果其中明確約定記載逕為執行等內容,則該經公證書公證之法律行為即具有執行力,該公證書即可作為強制執行之名義。惟縱使認證之契約中載有逕為執行的字樣,仍然不因經過公證人「認證」而具有執行力,是以無從依此提請法院強制執行。


簡而言之,「公證」具有形式證據力及實質證據力,並能證明該項法律行為或事實之真正與存在;反之,「認證」僅有形式證據力,而無法斷然直接認為文書上所載的法律行為成立。這樣一來,大家有比較清楚兩者的差異了嗎?在找公證人做「認證」或「公證」前,務必要先釐清自己的需求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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