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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5日 星期一

法律小知識-集團詐騙

一直以來詐騙集團在台灣的新聞層出不窮,隨著科技的進步,我們的法律也持續不斷在進步當中。一起來看看現在最常見的詐騙手法-集團詐騙會面臨什麼樣的法律制裁。



103530日前,我國面對詐騙,刑事法令係適用第339條之規定如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此為另訂有刑法第339條之1至刑法第339條之3之規定。

但因為上開條文並未規範詐騙集團犯罪、冒充公務人員或政府機關、或以散布資訊等手段之情形等,加上刑責相對較低,因此於103530日立法院乃三讀通過刑法條文修正案,修訂刑法第339條至第339條之3、並新增刑法第339條之4,新增針對集團化、組織化犯罪、結合網路、電信、通訊科技等方式之詐騙手法之罰則,更加重了規範中的刑責。

刑法第339條部分,係修正提高罰金之金額: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另以增修之刑法第339條之4為例,即是針對集團犯罪、網路詐騙及冒充司法人員、政府機關之犯罪所增修: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看完了今天的文章,大家有沒有更了解法律對我們的保護了呢?公民會客室也提醒大家提高警覺,即使來電者對於你的個人資訊瞭若指掌,並不代表來電者就是國家機關、或是網購、銀行的客服人員,千萬不要在電話中提供個人資料,或者立刻按照操作轉帳,詳加確認、或先致電165反詐騙專線確認,避免受騙上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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