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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7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證人與偽證

法律小知識-證人與偽證

當有法律糾紛或是案件發生時,為了盡可能了解事實,相關機關會請並非案件兩造的第三人當「證人」。那麼證人有什麼特別的條件嗎?證人說謊會怎麼樣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刑事訴訟法第 176-1 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所以不論身份、職業、年紀,都有擔任證人的義務。

不過刑事訴訟法第180條則規定如果當事人跟證人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在同法第181條則規定: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另外公務人員如果基於保密的目的,亦可因此拒絕證言,刑事訴訟法第179條亦可參照。

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如果證人已經收到傳票,但是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作證者,因為並沒有善盡第176-1條之義務,是可以依法處罰鍰及拘提到案作證的。

證人的重要性在於,能夠在兩造當事人,或是在爭訟案件中,處於第三方立場說明、證述自己的一切經歷與見聞,也因證人的重要性極高,刑法第168條即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亦即證人、鑑定人、通譯只要陳述與事實不符,當此人已經當庭具結時,這個行為恐將構成偽證罪。同時,偽證罪屬於非告訴乃論,因此任何人只要發現證人證詞前後矛盾或有所假造,都可以告發,督促檢調機關進行追訴,甚至法官如當庭發現作證係作偽證,亦可向檢察署告發。


作偽證、提出不實的陳述,對於一個案件的釐清、發現真實將會產生極大的影響,除了讓當事人權利嚴重受損外,更將嚴重浪費司法資源,作偽證者更恐遭處徒刑,公民會客室提醒大家作證務必具實陳述,善盡國民擔任證人之義務,避免觸犯法令、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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