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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7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什麼是送達?

法律小知識:什麼是送達?

送達是法律上非常重要的一個名詞,許多法律效力也都是從「送達」那一刻開始生效。但小小一個遞送過程,可能不如大家想的那麼簡單,現在就跟著公民會客室一起來看看吧。



民事訴訟上,送達就是法院將訴訟文書交由法院書記官交給執達員或是郵務機構寄送,並且將文書送給當事人收執的一個行為。然而可能因為當事人不在、當事人搬家或甚至是移居國外等多種狀況,而當事人無法收到文件時,法律對此種情況,即訂有相關送達之規定。

以民事訴訟法為例
民事訴訟法第124條:
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
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當事人可指定送達代收人,由可以時常收信的第三人、或是當事人所委託的律師收執,如民事訴訟法第133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37條也有提到是向當事人所住居、工作、經營事業之所在地為送達,並亦可將要送達的文書交給同居人或是受僱人: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不知前項所定應為送達之處所或不能在該處所為送達時,得在應受送達人就業處所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明在其就業處所收受送達者,亦同。
對於法定代理人之送達,亦得於當事人本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由上述法律規定可之,送達並不僅限於送到當事人本人或送達代收人手中,送達到當事人住所、居所、事務所、營業所,由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亦可。

如果無法以上開方式成功送達,還有「寄存送達」、「留置送達」以及「公示送達」三種送達方式。
其中「寄存送達」將文書寄於上述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製作送達通知書,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口,另一份大都放置於該送達地的信箱當中,並以寄存日起經十日始發生效力。

「留置送達」,則是因當事人拒絕收件,但拒絕之原因無法律上理由時,送達人則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公示送達」則是在送達處所不明等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所規定情形時,大家可以具狀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請聲請通過後,法院書記官將會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法院書記官領取,並由法院命聲請人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等方式通知或公告之。

民事訴訟法第152條則規範了公示送達之生效時點: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看完了今天的介紹,大家有沒有對送達的相關規範多了些了解呢?如果目前正有案在身,就應更加留意自己的信箱或是相關的通知,如不方便收信(如人不在國內),實可向法院表示選定送達代收人,由第三人協助收受文件的意旨,以遲誤可以向法院說明、或提出資料的期限,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大家請務必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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