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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5日 星期四

法律小知識:謊稱飛機上有炸彈會觸法嗎?


近來時有無聊人士致電有關單位謊稱某班機上有爆裂物,或是在機場開玩笑說自己身上帶有炸彈,因而造成民眾恐慌以及班機延誤等狀況。

大家千萬不要覺得這樣的玩笑無傷大雅,因為涉及飛安、公共安全,所以簡單的一個玩笑可能讓自己面臨罰金、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或拘役。

那具體來說會違反什麼法律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2016 年有人在機場開玩笑聲稱自己包包有炸彈,導致所有乘客重新安檢,飛機亦拉回停機坪檢查,讓行程延誤 5 個半小時。今年 2 月亦有發生女子打電話至警局謊報某航班有炸彈,而三月時則有法律系學生寄電子郵件至總統府聲稱總統專機有炸彈的案例。

上述這些案例都很快的引起了有關單位的重視,並且快速的調查出當事人並帶回局裡了解狀況,畢竟攸關上百人的人身安全可萬萬不能大意。我國「民用航空法」第 105 條規定:「未指定犯人向公務員、民用航空事業或活動團體之人員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設施,或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生飛航安全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航空器毀損或人員傷亡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這條規定可知,第105條第1項前段為誣告罪,同條第1項後段為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百萬以下罰金,是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統計資料顯示,自 101 年至 105 年台灣各機場共有 23 件謊報炸彈或爆裂物案件,相關謊報者也被處以有期徒刑或罰金。其中有6件開罰,最高判5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15萬元。

如果您飛機上所攜帶的槍砲、彈藥、刀械,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則可能另外觸犯同法第8條第1項之運輸罪,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再者,您所攜帶的槍砲、彈藥、刀械屬於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授權行政院所公告的管制物品者,另可能觸犯同法第3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民會客室提醒大家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玩心,開有關飛安的玩笑。這樣除了會耗費眾多資源及人力外,亦會造成大眾恐惶且為自己帶來高額罰金或牢獄之災,千萬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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