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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7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什麼是定金?


在交易價格較高之商品如房屋、汽機車、或家電傢俱時,為了進一步確認買方購買意願,賣方往往會要求買方先支付一定金額作為定金。然而,付了定金就一定要買嗎?交付對價後,得否請求返還定金呢?或者,突然不想買了,這筆錢得否索回呢?相信許多人心中都抱持著這樣的疑惑,今天公民會客室要告訴大家買賣關係中定金的效用,一起來看看吧。

首先,根據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即當一方交付定金時,就意味著買方承諾購買標的物,買、賣雙方間已經成立買賣契約,無論何者後悔而不願履約,或因為其他原因而讓銀貨兩訖之目的未曾達成,皆屬債務不履行,而定金也在這樣的關係中,有其功效。

如同民法第249條之規定:
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舉例而言:小群很中意小景要以800萬元出售的房子,而預先支付了30萬元的定金,此時小群和小景間即成立買賣契約。
-小群可以選擇後續支付770萬元,並將30萬定金作為給付款項的一部份,而不取回定金;又或者,小群也可以選擇支付800萬元予小景,並再請求小景歸還先前30萬元的定金。
-但之後若小群無故反悔不欲購買,則小景毋須退還這30萬元的定金,因未履約的原因顯屬小群所致。
-換言之,若小景忽然覺得售價太低或因其他原因不想賣了,則小景應該要退還定金的兩倍即60萬元給小群,因未履約的原因顯屬小景所致。
-或者,在小群預先支付30萬元定金給小景後,房屋卻因地震倒塌毀損、而無法出售,這種情形即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故小景須依法律規定,退還30萬元定金給小群。


在定金交付後,一旦有不能履行之情形,我國民法皆有完整規定,無論身為買方或賣方,都別忘了要依法主張自己的權益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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