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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4日 星期日

買到瑕疵手機怎麼辦


科技化社會中幾乎已是人手一機,而智慧型手機的售價動輒花費上萬元,一旦不幸買到瑕疵品,但商家卻推拖表示無法更換或僅以更換整新機處理時,著實令人頭疼。今天公民會客室將告訴大家在這種情況下,該如何依據法律、主張並保護自己的權益,一起來看看吧。

網路購物、電信公司、電信行及一般生活中二手交易,都是能購買產品之通路。但我們時常聽到的「七天鑑賞期」,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僅適用於「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其目的係保障在購買當下無法直接實體接觸商品、或無法詳細判斷和思考等情形下之消費者,因此設有規定得於七天期限內不附理由解除契約之規定。是以,上述情況中僅有網路購物之方式屬於該條文規定,而能受到七天鑑賞期的保障。

如果不幸在實體店面買到瑕疵品,在法律上能如何主張呢?除了賣方應依民法第354條:擔保商品於移轉買方時存在、或無瑕疵導致減少商品價值,而且如果賣方曾經保證商品之品質時,賣方更需就其保證之內容為擔保。而買方也有應為的行為:
  • 依據民法第355條,買方若一開始即知悉、或者因為自己的重大過失而不知商品有瑕疵,賣方就不因此負保證商品品質的責任。反之,若賣方蓄意隱瞞商品瑕疵時,賣方應該負擔瑕疵責任。
  • 民法第356條則賦予買方應「儘速檢查」商品、並「通知賣方瑕疵」之義務,如果是難以在第一時間發現的商品瑕疵,也應在發現時,盡快通知賣方,否則將視為買方承認商品的完整。但民法第357條亦指出,如果賣方「故意」不告知買方商品的瑕疵,第356條之情形即不適用於買賣雙方之間。
  • 最後,依據民法第359條規定,賣方在商品有「瑕疵」、且賣方依同法354條至358條之規定應負擔保責任時,買方可以主張「解除契約」或者「減少價金」,只有例外在顯失公平之情形時,限制買方「只能減少價金」。

所以每當買進一支手機(或任何商品)時,請務必確認雙方交付商品之品質。如是二手商品應先確認有無瑕疵,並於買賣雙方間建立相同認知;若是買進全新手機,則賣方負有交付無瑕疵物之責任,買方收到商品後,亦須盡快檢查有無未發現之瑕疵,並告知賣方瑕疵內容,以資證明買方並非收到完整商品,進而主張解除買賣契約或折價。買方的權利才不會在不知不覺間睡著了。

以上情形,在買到瑕疵手機時,即可依此主張,但務必記得詳讀法規內容,確定自己已經詳盡檢查責任等,再據理力爭,捍衛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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