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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9日 星期日

電玩遊戲中的法律問題


線上遊戲是現代人舒壓的一個好方法,但千萬不要以為在「線上的虛擬世界」中就完全不會受到法律的規範與約束,今天公民會客室要告訴大家幾個常見於線上遊戲的法律問題,一起來看看吧。

使用身分證字號產生機註冊帳號

許多人在註冊帳號時因為個人因素考量,可能使用「身分證字號產生機」此類的軟體並冒用他人的身分證字號來註冊。雖然被冒用的人與你互相不認識,且並非實際偽造或冒用他人的身分證,但因為依據刑法第220條規定,電磁紀錄被視為準文書,偽造、行使者仍然將可能構成刑法關於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的相關規範。

因此,這種使用身分證字號產生機註冊帳號的做法,有可能同時觸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以及第220 條第2 項偽造及行使準私文書罪。之前法院也曾有類似的判決:高雄地院96年度簡字第6902號刑事判決:「被告透過網際網路之『電磁紀錄』,自『身分證產生器』取得身分證字號,配合虛構之「000」與「xxx」名字及其他虛捏資料申設帳號,係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準文書。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 項、第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冒用身分證字號申請帳號,足生損害於雅虎奇摩公司.....」。

所以日後大家在線上遊戲註冊帳號時,務必不要使用身分證字號產生器,應該照實填寫個人資料才不會不小心觸法。

在遊戲中對其他玩家辱罵

許多玩家在玩遊戲時因為情緒激動、加上求好心切可能會對其他玩家辱罵像是「腦殘」、「廢物」、「垃圾」等不雅字眼,這樣的狀況極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也就是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場合用並以未指謫具體事實的內容謾罵或嘲弄他人。而之所以通常這類事件會成立公然侮辱罪,我們可以參考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刑事判決內容即可得到答案。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刑事判決:「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範疇。」


與遊戲公司間的糾紛


有些時候因為網路速率不穩、系統出現錯誤或其他玩家意圖使用外掛程式而發生違反遊戲公平性等狀況。這時解決糾紛的首要參考準則就是我們在登入遊戲畫面前或註冊時所按下同意的那份契約。而如果對契約有所疑慮或發生玩家與遊戲公司見解不同時,則可以參考行政院公布的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及不得記載事項,最後則是諮詢法律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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