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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7日 星期六

法律小知識-什麼是妨害名譽?

常聽聞雙方吵架,而後一方怒氣沖沖的說要告對方「妨害名譽」
到底什麼樣的情形才算是妨害名譽呢?究竟哪些行為可能會構成妨害名譽?

其實刑法關於「妨害名譽罪」包括了四種可能,分別是公然侮辱罪、誹謗罪、侮辱誹謗死者罪及妨害信用罪
其中關於公然侮辱及誹謗罪的區別可以參考我們之前的介紹
http://advisertsai.blogspot.tw/2015/11/blog-post_16.html

而相關的法律規範分別是
刑法第 309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310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312 (侮辱誹謗死者罪)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313 (妨害信用罪)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至於第313條「妨害信用罪」在先前的文章中並沒有提到過,但一般來說本罪的認定相較誹謗罪更難成立,因為行為人需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與「散布行為」,缺一不可,且在散布的當下已經知道所散布的內容為流言(不實)或使用詐術;至於誹謗罪的行為人在散布時可能以為他所引用、依憑的資料是正確,也因此誹謗罪(310)3項即例外針對「真實惡意原則」作明文化的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所以許多案件雖然以妨害信用罪起訴,但最終卻常以誹謗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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