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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5日 星期一

鄰居吵鬧使人不得安寧該怎麼辦?

台灣寸土寸金使得居住環境擁擠,難免會遇到吵鬧的鄰居而覺得困擾。而報警處理時,警察往往認為這是環保署的業務,而環保署來了後又表示他們無權開罰,到底兩者間的管轄則要如何區分、所適用法律又有什麼不同呢?

噪音管制法中對於不同的噪音有不同的處理方法,也因此對應的機關不同。一般鄰居吵鬧或狗吠係屬不具連續性或不易量測之噪音,依現行「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因此針對鄰居吵鬧、狗吠、夜市等這類不具連續性或不易量測,但足以妨害我們生活安寧的噪音,應請警察機關前來處理。

而另一種噪音,例如來自幼稚園、KTV或工地的噪音,「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規定:「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一、工廠(場)。二、娛樂場所。三、營業場所。四、營建工程。五、擴音設施。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

這類場所只要有營利行為,不論是否具有營業執照,均可以請環保署來進行量測並依「噪音管制標準」第5條規定營業場所之一般噪音及低頻噪音管制標準及日、晚、夜間時段查處。違反者,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規定,超過營業場所管制標準,經當地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因此針對營業場所的噪音則應請環保署處理。

下次如果遇到這種擾人的情況,大家即可以在第一時間找到正確的單位來處理,並且清楚知道處罰的依據與標準為何。

來源:http://ww3.epa.gov.tw/Public/FAQ_Detail.aspx?PF_Type_I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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