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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4日 星期日

離職要多久以前向老闆提?

離職時除了妥善溝通外,更重要的其實是提出的時間,有人說必須提前一個禮拜,也有人說一個月或甚至有人說今天提明天就可以辭職。到底應該要在多久以前向老闆提出辭職呢?

一般來說,雇主與勞工之間是屬於不定期契約的關係,也就是雇主並不知道勞工什麼時候會離職。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的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而在不定期契約的情況下,勞工欲終止契約時,依照勞基法第15條之規定,應準用同法第16條第1項所規定之期間來預告雇主:「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所以,勞工要向雇主提離職的時間點,取決於勞工在該公司工作了多久的時間。而勞基法並沒有規定工作3個月內應於多久前向雇主提出離職,而這3個月的期間,也通常是企業所謂的「試用期」。所以換言之,勞工如果在試用期內想離職其實是可以今天提出離職,第二天就逕行離職的。

不過國人對於離職的態度,普偏是按情理法的優先順序去面對及處理,所以如果真的有離職的需求,與雇主間的妥善溝通才是最重要的,法律則是保障雇主與勞工雙方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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