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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9日 星期四

法律小知識 罰鍰與罰金的差異


罰鍰與罰金雖然都是被政府處罰,而且要支付國庫一定的金錢,但其實兩者有著不小的差別,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罰鍰與罰金雖然都是法律明文規範的處罰類型,而且同樣都是要支付國庫一定的金錢,但兩者的區別其實很大。最大的差別就是「罰鍰」是針對違反行政法規的人所做出的處罰,像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的闖紅燈交通違規,或是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50條的亂丟垃圾環境違規,由此可知罰鍰的多寡僅需由行政機關來裁決,並不需要經過司法機關的審理及宣判,所以不會留下前科。相反地,罰金是針對違反刑事法規的人所作出的處罰,因此需經過司法機關依法審理、宣判,而且罰金屬於五種刑罰之一,所以縱然只是遭判處罰金,仍然會留下前科記錄。

另外,罰金也分為4種不同的情形,分別是:
一、專科罰金:該犯罪依法只能科處罰金,如刑法第266條的賭博罪
二、選科罰金:常見的條文內容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所以該犯罪可能科處罰金、拘役或有期徒刑
三、併科罰金:常見的條文為:刑法第346條第1項的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該犯罪除罰金外可同時合併科處拘役或有期徒刑
四、易科罰金:即該項犯罪經法院判決科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此時得依據執行檢察官的裁量,將有期徒刑或拘役轉換為科處罰金。


所以雖然都是被「罰錢」,但原因與執行機關甚至是記錄上皆相差甚遠,並不如大家想的那麼簡單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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