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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9日 星期一

下班後自己研發設計出新產品,專利要歸誰?


阿正是受雇於小景設計工作室的設計師,閒暇之餘喜歡騎著腳踏車追風,但他發現,一邊騎車一邊拿手機出來找地圖、聽音樂或傳訊息很麻煩也不安全。於是他每天下班後,就在家裡畫設計圖,設計出一個萬用手機支架,不僅可以在腳踏車上使用,也可以安裝在機車、汽車或任何桿狀物上,且可以放置各種尺寸的手機或平板,非常方便。
同事們看到都好想要,就蜂擁而至向阿正訂購,阿正也樂得和大家分享,用3D印表機大量製作,同時想要申請專利並放到網路上販售。
但這個消息傳到工作室老闆耳中,老闆覺得阿正既然是他的員工,那阿正的設計理當歸屬於公司才是,且這款萬用手機支架應該會在市場上大賣。阿正因此除了煩惱要如何申請專利,又一面煩惱老闆想要從他的設計中分一杯羹。
阿正的狀況,依照專利法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因此阿正在下班後所設計的手機支架,該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應該屬於阿正。
但同條項但書也規定:「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換句話說,如果阿正設計手機支架時,該創意之發想是利用他在工作室所習得的經驗甚至是利用某些設計資源,那麼老闆可以支付合理報酬,讓工作室來運用這個手機支架實施商業行為。
另外,阿正在申請專利時,我國將「專利」分成三種,分別是:

一、發明專利:利用自然法則(例如:能量守恆定律)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而能表現在物或方法或物的用途上。
二、新型專利。
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並能產生某一新作用或增進功效。當新創意屬於可專利性較低者,創作人可考慮申請新型專利。
三、設計專利。
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或是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都是設計專利。
而阿正設計的手機支架,這個新創意如果無法達到發明專利所要求的高度,那他申請「發明專利」很可能被駁回。不過,就這支架可以裝在任何桿狀物上,且符合各種手機或平板,因此在功能、結構上都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應可以申請新型專利。
但如果萬用支架外觀上沒有特殊設計,僅為「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就無法申請設計專利。所以能否申請設計專利將依照阿正的設計是否在外觀上有獨特創新來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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